零售药店销售假药的主观明知如何认定
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假药罪进行了修改,由抽象危险犯修改为行为犯,不需要达到“足以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即可入罪。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行为人仍需明知其所生产、销售的是假药才可定罪。部分药店正常经营时无意中销售了假药,不构成销售假药罪,否则就有客观定罪之嫌。但是,许多药店的经营者销售假药被查处后,出于驱利避罪的本能考虑,往往声称不知道是假药。如何来正确审查认定其主观认知,做到不枉不纵,给办案人员带来不少困惑。
不能仅以行为人是否承认明知为认定标准。对于行为人主观明知的界定,除其供述明知系假药这一情形外,还应包括应当知道是假药的主观认知状态,这需要结合具体案件事实来综合判断认定。如实践中存在的“小渠道”购进药品,即向不具有正当资质的私人购买药品等情形,都应当认定为明知是假药。药店的经营者均接受了相关法律、业务的培训,应当知晓《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
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的生产企业、批发零售企业都应当取得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购销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
因此,未查验授权文书、随货同行单等证明材料向无有效证件的私人购进药品、未查验许可证、GSP证书等药品合格证明、未索要发票等“小渠道”进货行为,反映出行为人主观上对购进药品系假药持希望或者放任心态,应推定其明知。同时,还可结合具体案情,如是否低于市场价销售、是否放在隐蔽位置销售等其他细节来加强证据链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
1、行为
生产:
1)针对药品原料的制取行为;
2)针对药品成品的制取、包装行为;
3)针对药品的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印刷行为。
销售: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偿提供假药,或者为出售而购买、储存假药的,认定为“销售”。
本罪属于行为犯。如果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轻伤以上),成立此罪的结果加重犯。
2、对象:假药,指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照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1)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3)未取得国家药品批准文号的。
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3、主观: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生产、销售的是假药。不要求以营利或者牟利为目的,即使赔本出售,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4、抽象事实认识错误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在生产、销售劣药罪的范围重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在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范围重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其它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可能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要考虑销售金额)的范围内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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