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能住离婚前居住的房屋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1 08:02:46 309 人看过

离婚后能住离婚前居住的房屋,因为法律并没有禁止离婚后不可以住原来住房,离婚后继续共同居住的,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构成重婚的情形的,就合法。

一、离婚后孩子还有继承权的吗

离婚后孩子还有继承权的。

1、离婚后,不论子女由男方或女方抚养,子女和父母的关系依然存在;

2、离婚后,一方就不再是对方的配偶了,所以对方的遗产,离婚一方没有权利继承

3、但是子女仍然是双方的,这个不能因离婚而解除,抚养的子女仍然有权利继承对方的遗产。

离婚后女方有居住权。相关法律规定,离婚时,一方无房可居属于生活困难,双方可以协商或者法院可以判决有房一方以居住权或者所有权的形式予以帮助。司法解释中的居住权主体是特定的,仅限于夫妻离婚后的生活困难方。最高人民法院用居住权这一概念取代了以往司法解释中的暂住权,但没有对该种居住权给出具体定义,也没有确定给予生活困难方居住期限的相关处理规则,对居住权人能否将房产出租、居住权人有无修缮义务、房产受毁损或灭失时居住权人的权利是否受影响、居住权何时终止、居住权消灭的原因等问题均未涉及。

二、房产证上同住人有没有产权

仅仅同住,是没有任何权利的。连居住权都没有。居住权是由产权人分配的。产权人同意你住,就有居住权。不同意你住,就没有居住权。

1.福利住房是家庭的住房。福利住房是公民根据身份(如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集体组织成员、动迁区域具有户籍等)、居住区域、收人等情况,以家庭需要为理由,向国家机关、国有企业、集体组织等无偿或低于市场价格,租赁、购买、交换、安置,或获得土地使用权自行建造的住房。

2.同住人是隐名权利人。同住权是以住房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设立的权利,公有福利住房同住人是通过承租人代表与公房产权(出租)人订立租赁合同的人员,非公有福利住房同住人往往是放弃显名的产权人。承租人、产权人必须保证福利住房同住人的居住权利。

3.同住人之间的约定效力较高。承租(同住)人之间为了方便使用,可以约定各自使用的专有部位;对合用部位各自使用范围的协议内容与租用公房凭证上所载明的内容不一致的,以协议内容为准,违反法律的除外。公有住房的房屋承租人,一般应该根据租用公房凭证上所载明的内容使用房屋,相对独立使用的面积不合理的,一般通过补偿的方法解决。明显影响相邻承租(同住)人正常使用,可以通过出租人参照区分所有权原理协调确定相对独立使用的部位。为改善厨、卫条件,在园地(天井)、晒台搭建面积合理的建筑物,没有严重影响相邻承租(同住)人正常使用且放弃相应合用部位的使用权,形成各自相对独用的一般应当维持现状。

4.同住人购买权是债权。同住权是一种可以在特定时间、按特定条件转换为所有权的权利,兼具租赁权、所有权的特征和债权、股权的双重性质,具有所有权的权利大和一般租赁权的风险小的特点。同住权的债权性,即类似承租人在支付一定报酬的条件下获得对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及一定的处分权能,包括选择行使购买产权的权利。同住权的物权性,即同住权人可以完全绝对的方式享有和处置房屋的权利,但法律禁止的除外。

三、买房假离婚怎么征收契税?

(一)未离婚前,住房是否是夫妻共有,如果是共有(房产证上注明双方名字),那么即使离婚,无论哪方再购置第二套房,都属于二套房需要按3%的税率缴纳契税。(二)如果离婚前,双方名下都没有房(比如租房),那么离婚后,双方各自购买房子,当属首套房,按照首套房的面积来确定契税税率(含90平米以下,1%税率;90—含130平米1.5%税率;130平米以上3%税率),当然这种情况如果只买一套,也不用离婚,但这样属于婚后财产,夫妻共有。(三)如果离婚前,住房是在一个人名下的(或者说婚前财产,一直没有将另一方添加进去)那么离婚后,名下无房的一方为首套房,根据购房面积来确定税率(参考第2条标准),另一方则不能享受首套房的优惠税率。(四)说白了,契税和是否离婚,没关系,它是指土地、房屋等产权发生转移后应缴纳的税种。它的优惠和购买方是否是首套房,购买的房屋面积有关。它所要缴纳的金额和房屋成交价有关,即应纳税额=房屋成交价X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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