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规定,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经营者对其经营场所的设施及提供商品和服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可称之为直接责任;二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造成进入其经营场所内的服务对象即消费者的人身、财产损害情况下经营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这可称为补充责任。我们先讨论经营者的直接责任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规定,经营者的直接责任的构成要件为:
(一)有损害的发生。无损害即无赔偿,有损害的发生是认定一切民事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这里损害的发生是指消费者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失,例如,顾客在商店摔伤,食客在饭店饮食后中毒,旅店客房漏雨损坏了客人的高档服装等等。
(二)损害发生于经营者控制的范围之内。例如,酒店、旅馆的厅堂、房间、庭院等。门前一定范围内是否属于经营者控制的范围这要具体分析,有些高档酒店、旅馆等其他一些高档的服务场所,其门前有较大的面积受其管理,不少经营者还栽种花草、修建喷水池与花坛等,有的门前还设有保安及服务人员,指挥疏导人员、车辆等,那么,该服务场所门前一定范围内也应属于其控制范围。
(三)损害的发生没有第三者责任的介入,其损害的发生通常是由于经营者的服务设施没有达到规定标准或者提供的商品及服务有瑕疵造成的,即消费者损害的发生与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有因果关系。例如,旅店房顶的吊灯落下砸伤客人,洗衣店将消费者的衣服洗坏等。当然也有的损害是介入了消费者本身的过错,例如,商店地面较滑,顾客行走匆忙滑倒摔伤。没有第三人侵权行为的介入这一点是区别经营者和直接责任和补充责任的一个关键条件,如果有第三者责任的介入,那就属于补充责任而不可能是直接责任。
(四)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这一点也可以认为就是经营者的过错。正是因为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即有过错,法律才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如何认定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即如何认定其有过错呢,这是认定经营者直接责任的关键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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