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6:19:59 412 人看过

经2000年12月25日第12届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促进土地资源得到科学、合理、高效、充分利用,保障国民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施,制定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目标责任制,并严格按年度考核、奖惩。

土地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对土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则具有法定效力;确需修改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其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规模。

第五条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将下列内容予以公告:

(一)规划目标;

(二)规划期限;

(三)规划范围;

(四)地块用途;

(五)批准机关和日期。

第六条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建设用地定额标准的要求。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超过合理面积的,土地行政部门应当提出修改意见,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第七条土地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纳入土地利用计划;耕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未取得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建设项目用地。

第九条建设用地单位或个人向土地行政部门申请用地规划审查时,应当附具下列材料:

(一)占用土地所在地的县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1:100000的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二)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应当提供1:2000的耕地开垦项目规划图和开垦耕地设计方案;

(三)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应当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

第十条土地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时,应当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是否合理、补充耕地措施是否可行、项目选址是否压矿藏等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对建设项目进行用地规划审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征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用地,由市人民政府指定地产开发机构向市土地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土地行政部门组织审查;

(二)纳入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建设项目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区土地行政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初审后报市土地行政部门审查;

(三)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用地,由用地单位或个人向市、县土地行政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由市、县土地行政部门进行审查。

(四)符合用地规定的,土地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土地行政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并应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二条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但没有条件开垦的耕地,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土地行政部门从土地开发复垦项目库中确定项目,组织开垦。

第十三条土地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各类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者,由土地行政部门依法查法。

第十五条用地单位和个人占用耕地后,没有按照规定补充耕地的,由土地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土地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土地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6日 06:5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建设用地相关文章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失效]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编制程序与规划内容第三章规划成果第四章规划的审批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推动规划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级规划、市(地)级规划、县级规划和乡(镇)级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均应遵守本办法。编制跨行政区域的规划,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对土地利用现状和后备土地资源潜力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在预测土地利用变化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和可能提出规划期内的土地利用目标和基本方针;并协调各部门的用地需求,提出各类用地的控制性指标;调整土地利用的结构和布局;以及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和步骤。第四条编制规划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国家对土地利用的宏观控制和计划管理,协调各部门的用地需求,充分、合理地利用我国有限的土地资源,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提供土地保障。第五条规划的期限应
    2023-06-10
    132人看过
  • 落实“双保”规划未来——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纪实
    现行的《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年~2010年)》自批准实施以来,在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保护基本农田、加强土地宏观调控、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突飞猛进的发展,土地利用的供需形势、结构和布局也发生了变化,现行规划已经难以适应当前土地利用和管理的形势,有效实施现行规划的难度日趋加大。当前,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对土地需求的压力不断增大。河北现行规划确定规划期内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控制指标139.95万亩,实际占用已突破了规划控制的规模,无法满足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对土地的需求。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压力也在不断加大。河北省全省人均耕地已由1996年的1.5亩降至2008年的1.36亩,可开垦为耕地的后备资源仅剩245万亩。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不合理;农村居民点数量大、布局散,空心村现象严重;独立工矿用地分布松散,规模偏小,容积率低,土地单位面积产出效益偏低——土地利用
    2023-04-22
    151人看过
  • 福建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工作,确保规划编制质量,保证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原国家土地局令第七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一、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遵守本办法。二、审查组织省土地管理局负责具体组织地(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工作,商省直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政府审批。省直有关部门包括:省计划委员会、省建设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政府农业办公室、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交通厅、省水电厅、省环境保护局、省统计局,省军区等。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的主要依据(一)党和国家有关土地利用与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
    2023-06-10
    425人看过
  • 广西加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下发通知,要求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加快推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6月20日前所有县都要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目前,广西自治区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已报国土资源部审查,14个市的规划大纲已经上级审查通过,但县级的规划大纲只有少数县完成,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整体进度较慢。广西国土资源厅要求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加快推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以最快的速度全面完成规划大纲,统筹安排好近期建设急需和长远可持续发展用地需求,将今年中央新增投资1000亿和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6000亿计划项目的建设用地纳入规划大纲框架内,发挥大纲对扩大内需项目用地的统筹和管控作用,为项目实施提供用地保障。广西国土资源厅要求,要按照合法、规范、简要、适用的原则编制县级规划大纲。要确定区域土地开发、利用、保护、整治的总体目标任务,将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约束性指标及其有关重要指标分解下达各乡镇;确
    2023-04-22
    216人看过
  • 湖南省《城市规划法》的实施办法
    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1992年10月27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10月31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6月4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四章城市规划的实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第三条城市规划区包括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是指与城市长远发展密切相关的城市水源地、风景名胜区和交通、
    2023-06-05
    460人看过
  • 国家相关土地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市场动态研究
    (摘要)为了深入了解和掌握我国当前国家土地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市场动态等情况,受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承担开展了本项目的研究。本项目课题组在广泛收集、研究已有的相关成果资料的基础上,做了大量的分析和研究工作。该项目经课题组近半年的努力,对我国当前的土地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市场动态情况进行了深入的理论和实证研究。项目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国家土地管理制度与政策、法律与法规及其发展趋势本部分主要研究了我国当前的土地管理制度体系及其发展趋势,包括我国耕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征地制度、土地产权制度、土地供应制度(土地收购储备、土地出让)、土地规划制度、土地二级市场流转制度、土地监管制度等。2.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情况开展本项目研究时,正值国家开展新一轮土地利用规划的修编,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性规划之一,必将对我
    2023-06-10
    317人看过
  • 国务院批准首批十个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国务院批准杭州等首批十个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日前,国务院正式批准杭州、南昌、郑州、武汉、南宁、平顶山、安阳、荆州、湘潭、柳州10个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标志着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正式进入批准阶段。目前,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28个已获批;须报国务院审批的102个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已有41个上报国务院,正在征求国务院相关部门意见。据部有关司局负责人介绍,本次杭州等第一批10个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获批,标志着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正式进入批准阶段。部计划以10个左右城市为一批的进度,进一步加快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和报批,争取年底前基本完成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工作。
    2023-06-05
    385人看过
  • 如何处理农业生产结构调整与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
    农业生产结构渊源是现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土地是农业的基本生产资料,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必然涉及到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的调整。近年来农业生产结构调整以发展蔬菜、经济作物、经济林果以及畜牧、水产品等为主要特征,其中除部分利用作耕地、部分为耕地内部种植结构调整外,也占用了部分耕地,成为耕地面积减少的主要因素之一。在农业结构调整减少的耕地面积中,大部分具有可逆性。基本没有破坏耕作层,仍具有粮食生产能力,但也有少部分用地(如挖鱼塘等)造成了耕作层的永久性破坏,应引起重视,加强管理。从促进农业生产结构合理调整和保护耕地生产能力出发,要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的指导作用,通过公告规划用途,引导农民合理调整农用地结构和布局,发展适应市场、优质高效的农产品。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基本农田的耕地,要严格保护,不得挖鱼塘或进行其他土壤耕作层造成破坏的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对一般耕地.鼓励农民
    2023-06-07
    478人看过
  • 萧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项目招标
    招标公告受萧县国土资源局的委托,对萧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具备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一、招标编号:xxzc2009001二、项目名称:萧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项目。三、采购内容:(1)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2)专题研究;(3)规划大纲编制;(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编制;(5)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建设;(6)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四、投标人资格要求:(1)投标人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各项条件。(2)投标人必须具土地规划甲级资质。(3)投标人具有有效的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4)投标人近三年来具有独立完成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五、招标文件售价:每套标书叁佰元整(售后不退)。六、报名及购买招标文件时间及地点:2009年2月9日起至2009年2月28日,每天8:00~12:00,15:00~17:00(北京时间)在萧
    2023-06-07
    370人看过
  • 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的实施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和实施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1999年8月10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国土资发[1999]2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新《土地管理法》颁布以来,各地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十分重视。目前,绝大多数地方各级规划修编工作已经完成,部分省级和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国务院批准实施。但是,工作进展不够平衡,有的地方规划审查报批工作迟缓,有的规划与现行政策、法律法规的要求相比有差距,实施规划还面临管理制度不够落实、人员不足等问题。这些问题如不能及时解决,将影响到新法牟实施和《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确定的各项目标特别是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为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抓紧做好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工作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把规划审查报批作为当前土地管理的重点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加快工作进度。需报国务院审批的省级和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至今尚未正
    2023-06-10
    120人看过
  • 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大纲评审办法
    为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质量,加强对规划编制过程的控制与引导,在规划编制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先行编制规划大纲,明确规划编制指导思想和原则,在土地利用战略定位、调控目标、主要用地结构与布局调整、分区与空间管制、规划实施主要策略和措施等方面提出建议。为规范规划大纲的编制和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评审。一、评审组织评审工作由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成立规划大纲评审小组,对规划大纲进行审查。规划大纲评审小组由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相关领域专家和人员组成。二、评审原则规
    2023-04-22
    54人看过
  • 《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下发
    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落实《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科学编制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强化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宏观调控,国土资源部在试点实践和调查研究基础上,制定了《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日前下发地方执行。《指导意见》分为四部分:一是土地规划分类与基数转换,明确了土地规划分类与基数转换的原则、方法、要求以及二次调查数据应用处理等;二是各类用地空间布局,明确了各类用地规划布局的次序和原则;三是基本农田调整和布局,明确了基本农田调整的原则、要求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要求;四是建设用地布局与管制,明确了建设用地布局原则、空间管制要素及其划定要求、成果检验和管制规则等。国土资源部办公厅通知要求,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指导意见》,准确把握精神实质,结合地方实际,切实贯彻执行,提高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23-04-22
    219人看过
  • 我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则是怎样的
    (一)落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二)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三)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四)统筹安排城乡生产、生活、生态用地,满足乡村产业和基础设施用地合理需求,促进城乡融合发展;(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六)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数量平衡、质量相当。律师补充: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一)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七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一)落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二)严格保护永久基
    2023-05-06
    474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报批暂行办法
    各盟市、旗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了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报批工作,经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报批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0五年二月二十二日第一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法律赋予政府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严格保护耕地、调控土地利用的重要手段。为了依法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加强规划实施管理,依照《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和《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内政字[2004]407号)等文件精神,参照其他省区经验并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利
    2023-04-22
    144人看过
换一批
#工程建设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建筑物一般是指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如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农业建筑和园林建筑。构筑物一般是指人们不直接在其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建筑,如水塔、烟囱、栈桥、堤坝、挡土墙、蓄水池和囤仓等... 更多>

    #建设用地
    相关咨询
    • 国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分为哪几类?
      湖南在线咨询 2022-10-24
      答:分为三类: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到底是怎样的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8-17
      根据相关法律,对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如下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在各级行政区域内,根据土地资源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对今后一段时期内(通常为15年)土地利用的总安排。
    • 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什么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3-08
      在回答你的一系列问题之前真的有必要来说说什么是土地规划? 土地规划又称土地利用规划,它是在土地的空间上合理组织土地利用的一项综合性措施。我国《土地管理法》中所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土地规划的一种。按立法者解释,除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外,我国还存在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等,者在不同程度上涉及土地利用和保护。正是基于此,本文所指的土地规划是指一切涉及土地利用和保
    •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利用行为如何处罚?
      湖北在线咨询 2022-11-01
      《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给予处罚:对于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对于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涉及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规定: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于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哪个部门编制?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7-09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指国家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对年度计划内新增建设用地量(包括建设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土地整理开发复垦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它是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措施,是当年新增建设用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耕地开垦、土地整理审批的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内容主要包括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整理开发复垦计划指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