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侵害的法益是不同的,故两者不能比较谁更严重。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客观方面看有实质意义的相似之处,之所以将两者罪名区别评价和处罚,主要因为二者的主体不同。
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主要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主体不同。
贪污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
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除了上述人员之外的、具有一定社会职务的人员。主要集中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
2、侵犯的客体不同。
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和公务财产的所有权。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由于犯罪客体上存在区别,反映在犯罪对象上也存在区别。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产,包括国有财产和集体所有财产。而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只限于普通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的财产。但是,如果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产处于国家工作人员控制、管理、经营之下时,也可以公共财产论。
3、客观表现形式不同。
贪污罪的行为人利用职权之便,主要体现在利用公权力的职务之便,只要公权力能触及的地方,都可能存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
的情形。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不一定在本单位工作范围内利用职务之便,在本单位之外,也存在利用职务之便。如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一般就是在自已原单位之外利用职务之便实施贪污犯罪。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即仅指行为人在本单位利用职务之便,这是《刑法》第271条明确规定的。事实上,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由于没有公权力,只有经营、管理、经手本单位的事务的权力,所以他们也不可能到其他单位去利用职务之便。
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都属于特殊的身份犯,也就是说无论是贪污罪还是职务侵占罪,只有具有特殊身份的主体才能构成犯罪,对于贪污罪来说,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构成犯罪,对于职务侵占罪来说,只有公司、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才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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