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人的权利:居间人在居间合同中的权利实际上是委托人的义务,其权利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索赔权是居间人的主要权利。双方约定中介报酬,国家有限制的,中介报酬标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中介合同报酬的支付义务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向中介人报告,因为中介人只向委托人报告承包机会,与委托人的相对人没有关系,所以报告中介人只承担委托人的支付义务;另一种是向中介人报告另一种是媒介中介,因为交易双方都受益于中介的媒介。因此,除非另有约定,双方应平等承担中介人的报酬。
经纪人行使赔偿请求权时,应先赔偿后支付,即因其报道或媒体的设立,合同受到限制。合同不成立的,不得要求报酬;合同成立但无效的,不得要求报酬。
居间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收受对方利益的,或者违反对委托人的义务,以对方为受益人的,不得向委托人行使赔偿请求权。中介要求的费用一般都包含在报酬中,中介活动的费用一般由中介承担。未经特别约定,中介机构不得报销费用。但当事人在居间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承担费用的,居间人有权要求赔偿所支付的费用。
居间人违反对委托人的义务,作出有利于委托人相对人的行为,或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从相对人处获得利益的,即使事先约定,也无权行使请求权。中间人的义务如下:1。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立合同提供媒介的义务。
居间人应当如实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2。忠诚义务。
中介机构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情况。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三是承担中介费用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承担。客户的义务。支付中介报酬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没有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拒绝支付报酬。因中介机构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订立合同的,合同当事人应当平等承担居民的报酬。2。
居间人不促成合同成立的,可以不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居间活动中发生的费用。
看到了上述中介的权利和义务,买卖双方在签订二手房中介合同时应该更加注意。他们一方面要付清报酬,另一方面要履行合同中中介的出行义务,对自己和对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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