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种类电子数据认定规则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3-29 13:16:10 294 人看过

一、证据种类电子数据认定规则是什么

(一)真实性认定

真实性认定是指证据形式上的真实性,即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电子证据必须在形式上或表面上是真实的,若完全虚假或伪造则不得被采纳。对电子聊天记录来说,我们可以从自认、证人具结、推定与鉴定四种方式认定它的真实性。

1、诉讼当事人双方都认可的电子聊天记录,一般予以采纳;

提交法庭作为证据的电子聊天记录总是对一方当事人不利,如果不利方未对其真实性提出质疑,甚至明确表示认可,则法庭应予以采纳。

2、由适格证人通过具结方式证明其为真的电子聊天记录,一般予以采纳。

这里的适格证人主要是指能接触到电子聊天记录的相关技术人员,如:网络服务器的技术维护人员。由于他们的第三方身份,加上他们的技术背景,他们做出的具结是充分的佐证,可以证明电子聊天记录的真实性。

3、电子聊天记录生成时,聊天者双方计算机系统网络上的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推定电子聊天记录具有真实性,一般予以采纳。

4、由适格专家鉴定未遭修改的电子聊天记录,一般予以采纳;

只要法庭能够确定某人具有信息科学方面的足够知识,能够凭借其知识解决电子证据的专门问题,则他就是适格的鉴定专家。对其依法做出的关于电子聊天记录真伪的鉴定结论,一般应予以认可。由其鉴定未遭修改的电子聊天记录,也应予以采纳。

(二)关联性认定

对当事人提交的作为证据的电子聊天记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法庭应当裁定其具有关联性。

1、电子聊天记录中的虚拟人不能还原为现实中的当事人的,应予排除;

每个现实社会的当事人在电子聊天中都需要一个虚拟的身份来进行交流和活动,但这个虚拟的身份与现实在当事人之间的等同关系也是一个需要待证的事实,如果电子聊天记录中的虚拟人不能还原或与现实社会的当事人对应的,就应排除。

2、电子聊天记录中的时间纪录与待证事实无牵连关系的,应予排除;

电子聊天软件自动记录的时间虽然可由聊天者自己更改,但是理论上任何通过服务器中转的聊天记录都可以被储存在服务器上,服务器的时间设定是和internet时间服务器同步的。因此,如果对电子聊天记录的时间有疑问,可以对应服务器上的存储时间来最终认定。但由于网上聊天系统用户多、信息流量大等特点,聊天服务器不会长时间保留聊天记录。

3、电子聊天记录内容对待证事实无实质影响的,应予以排除。

电子聊天是一种非常随性的交流和沟通方式,这就决定了在电子聊天的记录中有着大量的各种信息,需要对这些近乎海量的信息进行分析和采集,对其它与待证事实没有关系的聊天记录内容进行排除。

(三)合法性认定

所谓合法性,是指证据的主体、形式及收集程序或提取方法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笔者以为为证据的合法性必须符合四方面的内容:第一,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形式;第二,提供、收集证据的主体必须合法;第三,证据的内容必须合法;第四,证据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不具合法性。具体到聊天记录而言。

二、证据的真实性是指什么

真实性也叫做证据的客观性或者确实性。它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真实的,客观存在的。任何案件事实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之间发生的。案件事实发生后,必然会在客观外界遗留下某些物品或痕迹。这些事实以及它们同案件事实的联系都是客观的。证据的真实性是证据最本质的特征;但这不意味着有关人员收集到的证据一定是客观真实的,从认识论上讲,一个案件发生后,它在客观外界的遗留物,必须被人们反映。但一切所观察到的,反映在主体中的通过语言、文字陈述出来的事实,都属于经验事实。由于反映过程的复杂性,人们的认识并不能完全反映客观存在。因此,法律规定,一切证据材料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证据必须具有真实性,虚假的、捏造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根据有关规定,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

(一)证据形成的原因;

(二)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

(三)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四)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五)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我国对于证据的取得有着明确的规定。如果在办案过程当中发现在询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存在刑讯逼供或者非法取证的情形,这种证据法院是不允许进行使用的。并且我国相关法规当中,对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真实性等都是有明确要求的。

三、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

(一)证据包括:

1、当事人的陈述;

2、书证;

3、物证;

4、视听资料;

5、电子数据;

6、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

(二)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三)举证期限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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