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主要义务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02 17:50:20 256 人看过

合作开发合同各方当事人的义务如下:

1、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

当事人各方合作的首要条件就是共同投资,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要约定投资中各方所占的比例。当事人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对研究开发课题进行投资,投资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以资金投资;

第二、以设备、材料、场地、试验条件等投资;

第三、以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成果以及技术情况资料等技术进行投资。采用资金以外的形式进行投资的,应当折算成相应的金额,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各方投资的份额及所占的比例。

2、按照合同的约定,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

对于合作开发合同来说,共同参与研究开发工作,是合作开发各方最主要的义务。所称的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包括按照约定的计划和分工,共同进行或者分别承担设计、工艺、试验、试制等研究开发工作。

3、各方协作配合,共同完成研究开发任务。

当事人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互相支持、配合对方所负担的研究开发工作。当事人一方提供资金、设备、材料等物质条件,承担辅助协作事项,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工作的合同,不属于合作开发合同,应当按委托开发合同处理。

一、合作开发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归谁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作开发的技术成果,专利申请权是归各当事人共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六十条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二、委托开发合同的技术成果归属如何确定

1、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

2、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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