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版权局公布的一份报告指出,谷歌和版权持有人之间就谷歌大规模数字化图书的问题正在进行的纠纷表明决策者是时候针对大规模数字化问题采取行动了。
《大规模数字化的法律问题:初步分析和讨论文件》提供了大规模数字化有关问题的分析,包括图书馆和档案馆的权利、公平使用权、使用孤儿作品和许可。
该文件的发布代表了在一个星期内就列入10月25日版权局为期两年的战略计划(208PTD,10/27/11)的条款进行的第三次主要行动。针对非法网站开展的行动是计划中的首要立法重点。10月26日,美国众议院司法委员会(HoseJdiciaryCommittee)的两党小组成员推出《禁止网络盗版法案》(StopOnlinePiracyAct)(209PTD,10/28/11)。10月27日,版权局发出关于解决“小版权索赔”建议的调查通知,这也是另外一项被列入战略计划的条款。
与大规模数字化有关的法律、立法、政策问题也在10月25日版权局战略计划文件中被提及。
谷歌引发的公开讨论
根据版权局发布的分析文件,谷歌图书搜索(GoogleBookSearch)纠纷引发了一场有关大规模图书数字化可能给作者、出版商、图书馆、科技公司、广大市民以及相应的法律框架带来的风险和机遇的公开讨论。
虽然谷歌的纠纷和其他类似的纠纷没有得到解决,报告指出,有足够的信息表明围绕着大规模图书数字化更宽泛的政策影响将进行激烈的公开讨论。
谷歌图书搜索解决建议被驳回后,重新对驳回意见进行审查,之后发布了该文件。联邦地区法院发现谷歌图书搜索纠纷超出了原来的侵权级别并且涉及到了多位诉讼中没有提及的作家(56PTD,3/23/11)。
版权局指出法院确认“数字化图书和建立统一的数字图书馆对版权所有者和用户同样有利”。该文件描述了版权局在这一主题上的“浓厚兴趣”以及在评论谷歌图书案件中提出的解决办法的立场。
事实上,美国国会图书馆馆长詹姆斯?毕林屯(JamesH.Billington)以及该馆当时的版权登记代理人玛利亚?帕兰特(MariaA.Pallante)4月1日曾写信给参议院司法委员会成员,鼓励国会深入调查大规模图书数字化问题。
10月31日版权局报告中更全面的数字化分析建议首先应该关注那些已经进入大规模数字化领域的先遣部队如谷歌公司等的实体公司的实践经验。
该文件还扼要概述了在大规模数字化项目中利益受到影响的那些利益相关者。
受影响的利益相关者包括版权持有人,如作者、出版商、摄影师和其他视觉艺术家、所有类型的图书馆(公共的、私人的、非营利性的、营利性的、学术性的和外借性的)、档案馆、博物馆、科技公司、教育工作者、版权作品的用户或消费者以及一般公众。
该文件的附录进一步说明了受影响的各方,如作家、视觉艺术家、图书出版商、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集体管理组织、商业实体(包括数字化提供商和集成服务提供商)、民间社会团体和数据库订阅提供商。
受影响实体之间的内部合作
一些商业实体目前参与到整个进程某个阶段的大规模数字化项目中,如计划、开发或执行。版权局表示,其中许多项目都需要多个利益相关方进行合作。此外,报告指出,在追求这些目标的过程中,不缺乏非营利性实体和商业实体之间的合作。
例如,谷歌图书项目就是基于与一些世界上最负盛名的大学的合作。此外,互联网档案馆(TheInternetArchive)与国会图书馆和其他政府机构进行合作从事其公共领域作品的数字化项目。
该文件指出,国会可能要考虑是否国家联邦文化机构(美国国会图书馆、史密森尼博物院、国家档案馆)在发展大规模图书数字化项目的国家框架中应该发挥特定的作用。版权局指出,各方都有责任使大量保存的作品向公众开放,并在该领域具备相当丰富的经验。
各种正在进行的数字化项目的实践引发了许多问题。文件指出,就数字化项目获得版权作品的限度而言,国会可能要考虑这些项目以及未来项目的宗旨和目标是否足够重要以至于国家可能会修改著作权法。换句话说,国会是否有理由来鼓励用户对版权图书进行数字化处理,还是应该像现在这样把此类活动留给市场和版权法?
其他问题涉及各种数字化项目和影响版权所有者专有权利的利益相关者的合作。例如,数字化该何时征得版权所有者的同意?著作权法是否应该对非营利性机构或公共机构以及私人营利实体区别对待?如果是这样,数字化内容的扫描和使用在非营利性商业或公共和私营伙伴关系中应该有什么样的限制?
此外,根据报告,一开始就以数字形式创造的作品该如何适应大局是非常重要的。
版权法受影响的方面
报告回顾了现行法律对大规模数字化项目各方面的影响。
根据17U.S.C.§108的规定,图书馆和档案馆享受一定的限制豁免。但是报告指出,此豁免没有考虑大规模数字化问题。国会必须考虑108章节涉及的范围以及该章节中不应被忽略的任何合法活动。其他国家类似的法律规定政府实体(如欧洲数字图书馆)创建数字图书馆是要被收取费用的。
17U.S.C.§107中规定的公平使用原则是谷歌作为其项目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授权即可向前推进的理由。版权局表示,这一具体问题不能被认为是诉讼优势。版权局还表示,其他法院的判决也都支持这一结论,即不确定该如何将公平使用原则适用于大规模数字化中去。此外,公平使用原则并不适用于美国以外的国家。
文件中说,孤儿作品的法律地位也受到显著的影响。版权局提到了近来的努力,即让国会通过孤儿作品立法以及自己对这样立法的提倡。版权局称:“针对孤儿作品的立法提议如果获得通过,将大大提高获取版权作品的可能性。”然而,提交讨论的立法取得进展的时候,却并没有充分考虑到大规模数字化问题。该文件建议国会重新审查这项立法,把大规模数字化问题考虑进去。
该报告还回顾了针对大规模数字化可能存在的几种许可方式,如直接许可、自愿性和延伸性集体许可和法定许可。
报告最后指出,图书馆、营利性实体和其他实体正在推进大规模数字化项目,这些项目经常包含受版权保护的作品。
(编译自b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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