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问题的答复解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8 14:20:31 473 人看过

2012年5月30日法研[2012]67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粤高法[2012]120号《关于对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案件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是指在法定量刑幅度的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刑法分则中规定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是一个量刑幅度,而不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三个量刑幅度。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问题的答复》的解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案件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问题请示最高人民法院。经认真研究,并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于2012年5月30日作出《关于如何理解“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问题的答复》(法研[2012]67号,以下简称《答复》)。现就《答复》所涉问题由来、相关考虑及经过解读如下。

一、问题由来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如何理解“法定量刑幅度”、“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问题,存在不同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此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二、主要争议问题

一种意见认为,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应在根据被告人罪行轻重应当判处的刑罚以下量刑,如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对抢劫罪规定的是“死刑”、“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四个量刑幅魔。如果被告人犯抢劫罪本应判处死刑,而其又具有自首、重大立功等情节,对其减轻处罚即为判处无期徒刑;如果本应判处无期徒刑,对其减轻处罚即为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另一种意见认为,对被告人减轻处罚,虚在据其罪行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对抢劫罪规定的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两个量刑幅度。如果根据被告人所犯罪行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在对其减轻处罚时,就应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下,即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判处刑罚。

二、答复意见及其理由

经慎重研究,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是指在法定量刑幅度的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刑法分则中规定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是一个量刑幅度,而不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三个量刑幅度。主要理由如下:

1.“法定量刑幅度”是“法定刑”的一种。根据有无幅度,“法定刑”可分为二种:一是没有幅度的法定刑,法官量刑时没有选择余地,也称绝对确定的法定刑;二是具有一定幅度的法定刑,法官量刑时可以在法定幅度内酌情裁量,可称为“法定量刑幅度”。比如,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该法条根据绑架罪的轻重不同,规定了三个法定刑,其中,“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和“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就是“法定量刑幅度”;而“处死刑”就是绝对确定的刑罚,只能称“法定刑”,而不宜称“法定量刑幅度”。而且,该法条中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是一个法定量刑幅度,而非“无期徒刑”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两个法定量刑幅度。

2.“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是指在法定量刑幅度的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和掌握“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问题的电话答复》(1990年4月27日)曾经明确规定:减轻处罚是指“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里所说的“法定刑”,是指根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应当分别适用的刑法规定的不同条款或者相应的量刑幅度。在同一法定刑幅度中适用较轻的刑种或者较低的刑期,是“从轻处罚”,不是“减轻处罚”。所以,当法定刑有幅度时,“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就是指在法定量刑幅度的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

另外,关于特殊情况下的酌定减轻处罚能否下二档处罚的问题。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有意见认为,鉴于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是个特殊程序,为了政治、外交、国防、宗教、统战等国家利益的需要,以及为了实现极特殊个案的公正,确有必要的,也可以下二档处罚。正如许霆虽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其下二档处罚,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但因该问题不属于请示内容,故未在答复中涉及。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02日 08:4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有期徒刑相关文章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武警部队犯罪人员是否不宜判处缓刑问题的电话答复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陕高法研〔1990〕22号《关于对武警部队犯罪人员不宜判处缓刑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刑事诉讼法第四条规定,“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因此,对于武警部队人员犯罪,也应当以事实为根据,准确适用法律,对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适用缓刑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87)公发11号《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人员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于武警部队人员犯罪,宣告缓刑,没有开除军籍的,由武警部队执行。因此,对具体案件中武警部队人员的罪犯是否适用缓刑的规定,你们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考虑武警部队的特点,以及对罪犯宣告缓刑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如何执行有利于罪犯的改造等因素,依法作出判决。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武警部队犯罪人员不宜判处缓刑的请示陕高法研〔1990〕22号最高人民法院:我省武警总队
    2023-06-11
    302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容留不满14岁的幼女卖淫应如何定罪处罚问题的电话答复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对容留不满14岁的幼女卖淫的应如何定罪处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基本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对容留不满14岁的幼女卖淫的犯罪分子,未实施引诱幼女卖淫的行为,也未与引诱幼女卖淫的犯罪分子事前通谋的,应当依照《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卖淫罪定罪处罚。至于是否属于容留他人卖淫罪的情节严重,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全面考虑后才能认定。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容留不满14岁的幼女卖淫的应如何定罪处罚问题的请示川高法明传〔1992〕7号最高人民法院:我院在审理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案件中发现,有的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分子未直接引诱幼女卖淫,也未与引诱幼女卖淫的犯罪分子事前通谋,而是引诱幼女卖淫的犯罪分子将幼女带到容留妇女卖淫的地点,交给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分子,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分子将幼女接收下来容留其卖淫。对容留幼女卖淫的犯罪分子应如何定罪
    2023-06-11
    474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窝藏包庇罪中“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如何理解问题的电话答复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85)沪高法办字第181号《关于对窝藏、包庇罪中“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如何理解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款所说的“事前通谋”,是指窝藏、包庇犯与被窝藏、包庇的犯罪分子,在犯罪活动之前,就谋划或合谋,答应犯罪分子作案后,给以窝藏或者包庇的,这和刑法总则规定的主客观要件是一致的。如,反革命分子或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前,与行为人进行策划,行为人分工承担窝藏,或者答应在追究刑事责任时提供虚假证明来掩盖罪行等等。因此如果只是知道作案人要去实施犯罪,事后予以窝藏、包庇,或者事前知道作案人员要去实施犯罪,未去报案,犯罪发生后又窝藏、包庇犯罪分子,都不应以共同犯罪论处,而单独构成窝藏、包庇罪。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窝藏、包庇罪中“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如何理解的请示报告(85)沪高法办字第18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近,我们在
    2023-06-11
    417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数罪中有判处两个以上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的应如何并罚问题的电话答复
    广西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你院9月20日电话请示《关于数罪中有判处两个以上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的应如何并罚的问题》已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数罪中有判处两个以上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的,应当分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法处理。如果数罪中有一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并罚时应只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果数罪中有两罪以上都判处有期徒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按限制加重的方法,其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只能在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决定应执行的刑期,不能超过五年。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数罪中有判处两个以上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的应如何并罚问题的电话请示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在审判实践中,对数罪中有被判处两个以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怎样数罪并罚ⅶ认识不一致。一种观点认为:先将徒刑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期后,附加剥权的期限简单相加,总和附加剥权的期限是多少就执行多少;另一种观点认为,先将徒刑按
    2023-06-11
    170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
    (1996年8月7日法明传〔1996〕318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陕高法〔1996〕52号《关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未交付执行前,因病从看守所保外就医,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应由哪个机关向法院呈报减刑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未交付监狱执行即保外就医,符合减刑条件的,应由负责监管的公安机关提出减刑建议,逐级上报,由省公安厅审查同意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未交付执行前,因病从看守所保外就医,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应由哪个机关向法院呈报减刑的请示(陕高法〔1996〕52号)最高人民法院:我院在审理减刑案件中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即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未交付执行前因病从看守所保外就医期间,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应由哪个机关向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提请减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987年2月20
    2023-06-11
    471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前遗留案件的审理程序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2年10月21日,最高法院研究室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你院(82)法刑字第24号请示收悉。关于1979年12月31日以前立案受理,至今尚未判决的公诉刑事案件,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人民检察院起诉,还是按照刑事诉讼法实施前的办案程序,由公安机关起诉的问题,经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厅、公安部预审局共同研究,我们的意见如下:一、虽然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决定》曾规定仍按照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前的办案程序办理,但是,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划问题的决议》又规定1980年底以前,全国各地要逐步全面实施刑事诉讼法。因此,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现在审理这类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人民检察院起诉并出庭支持公诉。但由于这种过去遗留的老大难案件从前是由公安机关承办的,现在可能会发生退回补充侦查等问题,因此应由公安机关承担这类实
    2023-06-11
    93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刑事被告人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罪犯如何认定立功问题的电话答复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赣法(研)发〔1990〕37号《关于刑事被告人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罪犯如何认定立功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意见,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处理自首和有关问题具体应用法律的解答》第四条规定:立功通常是指犯罪分子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罪犯的。这里所说的其他罪犯,包括与该被告人共同作案的其他罪犯。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被告人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罪犯如何认定立功的请示赣法(研)发〔1990〕37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两院及公安部《关于当前处理自首和有关问题具体应用法律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第四条规定:立功通常是指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罪犯的。在审判实践中,对《解答》所称其他罪犯是否包括与被告人共同作案的其他罪犯,因理解不一,直接影响对立功的统一定性和量刑。例如:南昌市熊X华、王XX、万XX盗窃一案,王XX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即交代
    2023-06-11
    231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计算正在使用中的通讯线路价值问题的电话答复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如何计算盗窃正在使用中的通讯线路价值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意图通过盗窃行为占有,并在客观上已实际造成的公私财物的直接损失数额。犯罪分子盗窃正在使用中的通讯线路,线路(如铜线)本身的价值可以认定为盗窃数额。由于盗窃这些通讯线路使电报、电话中断因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视为盗窃或者破坏通讯设备所引起的后果,可以盗窃罪或者破坏通讯设备罪从重处罚。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计算盗窃正在使用中的通讯线路价值问题的请示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近,我院相继受理了几件犯罪分子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通讯线路案件,这些线路如果按照铜线本身的价值计算并不高,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关于损坏通讯线路赔偿损失的规定》电报、长途电话和农村电话电路的阻断时间,以每条电路阻断一分钟,即一路分为计算单位。电报电路每天阻断时间超过一百分钟的,按一百分钟计算
    2023-06-11
    92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吸食他人精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问题的复函
    公安部法规局:浙江省公安厅电话反映的案件(一成人吸食多名青少年精液),现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我们认为,该行为可以属于流氓活动。但在确定其行为构成犯罪时,还应查清一些主要情况和情节,比如,其行为造成的具体后果、行为人对被吸食精液者的强迫程度等。以上意见供参考。附:公安部法规局关于吸食他人精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问题的函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浙江省公安厅电话反映:该省德清县一名五十多岁的理发员,自1963年起就有吸食男子精液的行为;经查实,仅1984年以来即达20多次,其吸精对象为青少年,其中20岁左右的青年9名,少年1名,严重损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德清县公安局认为该行为属于流氓罪中的“其他流氓活动”,即以流氓罪将此案移送县检察院起诉。但德清县和湖州市检察院认为该行为在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不能以流氓罪论处。浙江省公安厅、检察院、法院一致认为,此行为应以流氓罪论处,而且以往也是作这样认定的,但
    2023-06-11
    255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吉高法(研)字(85)第28号《关于判处徒刑宣告缓刑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根据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是撤销缓刑的法定条件。因此,尚未构成犯罪的严重违法行为,不能作为撤销缓刑的理由。二、在缓刑考验期间,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因有违法行为被行政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可在执行拘留或者劳教的同时,继续进行考察,并将拘留、劳教的期间计算在考验期内。附: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徒刑宣告缓刑有关问题的请示(吉高法(研)字(85)第2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近我省有些被人民法院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有较严重的违法行为,按其问题性质尚未构成犯罪,但应给予行政拘留或送劳动教养。于此情况下,人民法院怎样适用刑法有关缓刑的规定,在以下两个问题上不明确,需要作出解释,我们讨论的情况是:一、
    2023-04-22
    403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未交付执行即保外就医后依法减刑程序问题的答复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陕高法〔1996〕52号《关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未交付执行前,因病从看守所保外就医,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应由哪个机关向法院呈报减刑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未交付监狱执行即保外就医,符合减刑条件的,应由负责监管的公安机关提出减刑建议,逐级上报,由省公安厅审查同意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未交付执行前,因病从看守所保外就医,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应由哪个机关向法院呈报减刑的请示(陕高法〔1996〕52号)最高人民法院:我院在审理减刑案件中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即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未交付执行前因病从看守所保外就医期间,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应由哪个机关向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提请减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987年2月20日(87)高检会(三)字第4号《关于罪犯在看守所
    2023-06-11
    288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抗拒改造的罪犯判处继续劳动改造问题的电话答复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88〕闽法研字第110号《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抗拒改造的罪犯判处继续劳动改造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意见,即人民法院对于违反监规,抗拒改造,依照刑法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不能判决继续劳动改造。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抗拒改造的罪犯判处继续劳动改造的请示〔1988〕闽法研字第1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近我省司法厅劳改局起草了《关于〈犯人百分制考核和奖惩规定〉(试行)》,拟由省司法厅、检察院、法院三家联合印发执行。劳改局提出,为加强和便于狱政管理,严明奖惩,除对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减刑、假释外,对抗拒改造,违反监规,又屡教不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刑满时由劳改单位提请当地人民法院判处继续劳动改造半个月至半年。我们认为,劳改条例是1954年颁布施行的,而刑法已于1980年正式施行,根据刑法规定,人民法
    2023-06-11
    251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黄金矿石和汞膏金应如何计价问题的电话答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2)新法刑三字第13号《关于盗窃黄金矿石和汞膏金应如何计价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并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答复如下:同意你院的第三种意见,即:对于盗窃黄金矿石、汞膏金的,其盗窃数额应以被盗黄金矿石、汞膏金的实际含金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配售给国家加工金饰品企业的黄金配售价格计算。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盗窃黄金矿石和汞膏金应如何计价的请示〔1992〕新法刑三字第13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近年来,我区盗窃黄金矿石和汞膏金的案件常有发生,对盗窃的黄金矿石和汞膏金如何计价,有以下不尽相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黄金矿石和汞膏金的价格均应以低于其含金量的国家收购价(即48元/克)计价,其理由:根据国家黄金管理条例规定,黄金只能卖给国家,既然只能卖给国家,就只能以国家收购价计价,又因金矿生产黄金是需要一定成本的,故只能按国家收购价减去成本费用计算矿
    2023-06-11
    468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缓刑犯减刑应由哪级单位申报的电话答复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85)鲁法研字第29号请示收悉。对于缓刑犯减刑的法律手续问题,我们认为:由于缓刑是刑罚具体运用的一项制度,不是单独的刑种,对缓刑犯减刑是减轻原判刑罚,同时相应缩减其缓刑考验期。因此,参照1980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关于罪犯减刑、假释和又犯罪案件的管辖和处理程序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缓刑犯的减刑,应由负责对其考察的单位或者基层组织,向公安机关提出意见,经公安机关审查提请当地(缓刑考察地)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其中判处拘役宣告缓刑的,由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由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2023-06-11
    288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有期徒刑
    相关咨询
    • 在最高人民研究室怎样理解刑罚
      安徽在线咨询 2022-10-29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六十一条中刑罚执行完毕问题的答复rr(1995年8月3日法研[1995]16号)r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r你院京高法[1995]221号《关于刑法第六十一条中“刑罚执行完毕”应如何理解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r刑法第六十一条中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是指所判主刑执行完毕。如果前罪除被判处主刑以外,还被判处附加刑的,在前罪主刑执行完毕以后三年内附加刑继续执行
    •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刑罚处理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5-04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应当书面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改变管辖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原判是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 (二)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
    • 如何理解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2-14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问题的答复解读2012年5月30日法研[2012]67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粤高法[2012]120号《关于对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案件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是指在法定量刑幅度的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刑法分则中规定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是一
    • 对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如何处理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3-09
      根据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被告人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提出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应当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上一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原判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改变管辖,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原判是由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第
    •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当如何确定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4-26
      三类罪犯减刑从严 《规定》细化了《刑法修正案(九)》有关减刑、假释的新规定。本次修改在第一条中即规定“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罪犯只有积极改造,表现优异者,才能获得减刑、假释。《规定》新增对决定终身监禁的贪污、受贿罪犯不得再减刑、假释的规定。 最高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对中央政法委严格规范减刑、假释的规定中涉及的三类罪犯,即职务犯罪的罪犯、金融犯罪的罪犯、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罪犯,在实体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