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海商事案件的审理原则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08:20:27 300 人看过

新华网北京7月4日电(田雨丁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院长4日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强调,在审理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案件过程中,要认真贯彻国际条约优先适用的原则。

据介绍,目前中国已批准或参加了近50个商事、海事公约和双边条约。万院长表示,在审理涉外案件中应当优先适用。

万院长指出,审理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案件,还要严格按照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和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正确行使司法管辖权。要坚持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凡是涉外合同当事人约定适用外国法律并且能够提供,或者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可以查明的,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应予适用。同时要疏通外国法律查明的渠道,强化查明外国法律的手段,使意思自治原则真正得以实现。要正确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凡是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争议所应适用的法律的,要综合考虑连结点因素,确定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为准据法。

要把适用国际惯例作为案件适用法律的重要补充。万院长说,在中国法律和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要正确适用国际惯例。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适用国际惯例的,只要该国际惯例不违反中国禁止性法律规定的,均应当予以适用。

万院长还指出,随着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人民之间经济和各种往来的日益频繁,区际法律冲突问题日益显现。对于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达成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在审判实践中一定要严格执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8日 16:4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涉外合同相关文章
  • 涉外仲裁审理原则
    仲裁案件的审理,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参考国际惯例和公平合理的原则。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一律平等,都有充分的机会陈述各自的观点和主张。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出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行调查收集证据,也可以指定专家或鉴定人就专门问题提出报告或作出鉴定。证据由仲裁庭审定。仲裁与调解相结合原则仲裁与调解相结合是中国涉外仲裁的一个重要特点。如果双方有调解愿望,或一方有调解愿望并经仲裁庭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在进行仲裁程序过程中,可以对其审理的案件进行调解。调解在当事人完全自愿、案件事实和是非基本清楚的基础上进行,仲裁庭可以通过灵活的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然后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调解不成功的,仲裁程序继续进行。
    2023-04-22
    383人看过
  • 刑事案件二审审理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一、一审后二审要等多长时间如果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上诉和抗诉的期限分别为十日和十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上诉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剩
    2023-03-13
    266人看过
  • 涉外离婚案件中的管辖原则
    1、我国一般原则。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一般原则的例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
    2023-04-22
    492人看过
  • 涉外离婚案件中的管辖原则
    1、我国一般原则。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一般原则的例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
    2023-03-08
    442人看过
  • 我国处理涉外婚姻案件的一般原则
    我国处理涉外离婚案件时一般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原则。即由被告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打离婚官司的时候要注意什么事项?(一)该向哪个法院起诉: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下述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3、被告被劳动教养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
    2023-03-05
    96人看过
  • 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辩护权利。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第三百一十五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第三百一十六条外国籍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义务。第三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关于刑事诉讼程序具体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第三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
    2023-04-22
    307人看过
换一批
#涉外法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涉外合同,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即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客体或者产生、变更、终止合同关系的法律事实中任何一个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涉外合同的涉外因素一般包括下列三种情况: (一)合同的主体(即当事人)至少一方是外国人(含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更多>

    #涉外合同
    相关咨询
    • 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原则是什么,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原则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4-20
      我国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原则是: 1、一般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一般原则的例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
    • 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主要有哪些原则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1-24
      1、管辖权主要有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专属管辖原则、协议管辖原则。 1)属地原则,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引起的诉讼,凡该诉讼与我国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实际联系的,如当事人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等在我国,我国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2)属人原则是一国法院对本国国民有管辖权限。如果原告是我国公民,我国法院也有管辖权。 3)专属管辖指我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
    • 涉外民事诉讼的审理的基本原则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9-01
      涉外民事诉讼审理的基本原则:(一)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则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在适用程序方面,按照国际上公认的属地主义原则,应当适用所在地国家的程序法。我国《》第二百五十九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因此,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必须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这一原则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应当包括以下三项基本要求:第一,外国人、无
    • 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原则是什么?
      宁夏在线咨询 2022-11-28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如下: (1)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原则。 (2)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 (3)维护司法管辖的原则。
    • 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的原则?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4-27
      我国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原则是: 1、一般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一般原则的例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