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自诉状。
自诉状或者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②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③具体的诉讼请求;
④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体时间;
⑤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2)身份证明材料。如被害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证据资料。如被害人受伤害的相关证据或公安机关的报案材料及法医鉴定,如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以及自己人身、财产受侵犯的证明材料。
“不告不理”是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一条基本原则。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对自诉案件,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在宣判前,对于前两类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也可以自行和解,第三类不能调解,但是可以和解,三类案件都可以撤回起诉,由法院审查;被告人还可以向自诉人提起反诉。
一般而言,刑事自诉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向中院提起刑事自诉,应当提供犯罪地在其辖区的证据。
“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管辖权冲突问题,如果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互金涉众案件,基本都具有这个特点),那么,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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