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证据的具体种类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0-21 12:00:07 228 人看过

本文介绍了劳动争议仲裁中常用的七种证据种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其中,书证具有最强的证明力,而物证和视听资料则主要通过直观的声音和图像来再现案件事实。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劳动合同文本是最有力的证据,而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则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后,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则用于对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和判断,以及保全原始证据。

书证是指通过文字、符号、图案等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书信、文件、合同书、遗嘱、票据等。相对于其他证据种类,书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具有重要价值。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劳动合同文本是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最有力的证据。

(二)物证。

物证是以物品的外形、结构、质量、数量等物理属性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物证和书证在形式上都表现为一定的物质实体,但二者有质的区别。物证与书证的区别在于,物证是以物品的物理属性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而书证是以物品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在某些情况下,某些证据可能既是书证,又是物证。例如。手写的劳动合同书,如果用来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则是书证;如果用来证明书写者的书写习惯,则是物证。

(三)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用录音、录像、计算机存储等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音像、数据资料。例如录音带、录像带等。视听资料与书证都是以记录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但书证是以文字、符号等来再现案件事实,而视听资料则以直观的声音、图像等来再现案件事实。

(四)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了解的案件事实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仲裁庭所作的陈述。证人只能就其直接感知的客观事实如实陈述,证人主观的推测、评价,以及道听途说的事实,不具有证据效力。例如申请人同厂职工所作的申请人曾在该工厂工作的证言。

(五)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向仲裁庭所作的叙述和说明。由于当事人最了解案件事实。因此当事人陈述是查清案件事实的重要线索。同时,也由于当事人与案件事实之间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当事人陈述难免带有很强的倾向性、片面性甚至虚假性。因此当事人陈述只有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六)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主体根据仲裁庭或者当事人的申请,在对鉴定材料进行观察、比较、检验、鉴别等的基础上,对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作出的结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经常涉及的鉴定结论包括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职业病鉴定结论等。

(七)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勘验人对案件发生的现场或者不便移动的物证采取勘察、检验、绘图、拍照等措施时所形成的实况记录。勘验是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和双方当事人的见证下进行的,能够比较真实地反映现场或者物证的客观情况,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制作勘验笔录是保全原始证据的重要手段。

劳动仲裁证据种类有哪些?

劳动仲裁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和其他合法证据。其中,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和记载的内容、含义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物证是指用物品的外形、规格、质量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证人证言是指与案件有关的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其他合法证据是指除上述证据以外的,符合法定程序和有关规定的证据。在劳动仲裁中,证据的种类和证明力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并在仲裁庭审理过程中经过当事人质证后作为裁决的依据。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是劳动争议仲裁中常用的证据种类。其中,书证和物证以物品的外形、结构、质量、数量等物理属性来证明案件事实,而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则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仲裁庭所作的陈述。视听资料则以录音、录像、计算机存储等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音像、数据资料。在劳动争议仲裁中,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都具有不同的证明力,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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