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抗辩权适用前提是怎么规定的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抗辩权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和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先履行抗辩权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是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在履行上有一定的关联性。
2、当事人履行有先后的顺序。先履行抗辩权的当事人履行有先后顺序之分,此为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最大区别。“先后顺序”是依当事人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或者根据交易习惯而确定先后顺序。
3、须有先履行合同债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履行合同债务不符合约定。
此为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前提条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其实质上是对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一方当事人违约的抗辩;
是在不终止合同效力的前提下,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有利措施,既可以防止自己在履行后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又可降低成本。
4、须为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应当先履行的债务是可以履行的。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二、强制履行合同请求权是什么适用条件是什么
强制履行又称为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
强制履行合同请求权的适用条件:
(1)继续履行具有可能。只有在合同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时,违约方才能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
比如法律并不要求违约方负继续履行责任,或者违约方已经没有履行合同能力,则继续履行不具备可能性,违约方可承担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等其他违约责任。
(2)继续履行存在必要。继续履行是否必要可以履行费用为标准进行判断,如继续履行费用过高,势必破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则不宜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
(1)债务标的适于强制履行。如合同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合同履行有赖于当事人的特殊技能、业务水平、道德品格等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不适宜继续履行。
(2)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请求继续履行。
为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继续履行的权利,保护交易双方交易秩序,债权人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则丧失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三、强制履行合同请求权是什么适用条件是什么
强制履行又称为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
强制履行合同请求权的适用条件:
(1)继续履行具有可能。只有在合同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时,违约方才能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
比如法律并不要求违约方负继续履行责任,或者违约方已经没有履行合同能力,则继续履行不具备可能性,违约方可承担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等其他违约责任。
(2)继续履行存在必要。继续履行是否必要可以履行费用为标准进行判断,如继续履行费用过高,势必破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则不宜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
(1)债务标的适于强制履行。如合同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合同履行有赖于当事人的特殊技能、业务水平、道德品格等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不适宜继续履行。
(2)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请求继续履行。
为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继续履行的权利,保护交易双方交易秩序,债权人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则丧失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n(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n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n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n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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