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本案被告人XXX的亲属和其本人的委托,受云XX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XXX的辩护人参加本案的审理。接受委托之后,本辩护人会见了XXX,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又参加了今天的庭审。现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希望合议庭予以采纳:
本辩护人认为,根据在案的指控证据,XXX的行为构不成犯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运输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
一、XXX在客观方面没有运输毒品的行为。
其一、本案的毒品虽然是从被告人XXX所驾车辆上的电瓶内查获的,但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该毒品是XXX的。相反,据XXX的供述,该车是其盗窃所得,他不知道车上放有两只电瓶,也不知道电瓶内藏有毒品。XXX既不是毒品的所有人,又没有参与运输毒品。
其二、侦查机关依法查明的事实并不能排他性地证明xxx运输毒品的事实。XXX经常往返于昆明和思茅、XXX所驾的车没有盗抢记录、XXX使用的158XXXXXXX手机号于2008年1月7日开通并频繁在景洪使用以及XXX所驾的起-亚商务车系套牌车辆等均无法证明XXX运输毒品的事实。
其三、公安机关在讯问时一直强调在XXX驾驶的车上查获毒品,对XXX是否知道电瓶里藏有毒品、XXX是否是毒品的主人等重要事实不加讯问,而是主观猜测、臆断毒品系XXX运输,违背了案件侦查工作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二、XXX在主观方面没有运输毒品的故意。运输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运输的行为。在本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上,“明知”是一个重要的衡量标准。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及在案证据,XXX供述其所驾的起-亚商务车系盗窃所得,他对车上藏匿的毒品不知情这一事实得不到绝对的排除。因此,没有充足的、排他的证据证明XXX存在运输毒品或帮助他人运输毒品的主观故意。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XXX的行为从情理上分析可能构成运输毒品罪,但本案远没有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定罪标准。根据法律规定,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运输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依据我国“疑罪从无”的原则,应宣告其不构成运输毒品罪。至于其行为可能涉嫌其它犯罪的情况,本辩护人相信司法机关定能依法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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