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致人死亡,家属应该怎么维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7 06:40:17 231 人看过

1、刑讯逼供过程中致人死亡的,属于故意杀人行为,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因为刑讯逼供致人死亡,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客观特征,行为人具有故意犯罪,至少是间接故意犯罪的主观意图,故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应当适用故意杀人罪。

2、可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刑法规定有从重处罚的情节,故对司法工作人员的刑讯逼供犯罪行为,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家属可向法院附带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刑讯逼供致人死亡和龙仨警察被判刑

去年6月26日,某某公安局发生了3名警察刑讯逼供,致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严重案件。近日,这起备受社会关注的警察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案件,终于尘埃落定,3名涉案警察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刑。

去年6月26日12时许,某某公安局刑警大队长金某(另案处理)根据在押犯罪嫌疑人供述,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安排侦察员到和龙市林业局长仁木材检查站,将有吸毒嫌疑的万某利带到某某公安局刑警队。次日凌晨2时许,刑警大队长金某安排侦察员崔某、杜某辉、地区派出所副所长陈某楷,在地区派出所内讯问万某利吸毒、贩毒、盗窃木材等违法犯罪事实。在讯问过程中,由于万某利拒不交待问题,3人便对其刑讯逼供,多次殴打、体罚万某,最终导致万某利休克,经和龙林业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案件发生后,3名警察向检察机关投案自首。

3名工作多年的警察,应该懂得使用暴力获取证据是法律不允许的。那么,他们怎么还会发生这样的严重事情呢在法庭的调查中得知,3名被告人是在领导指示在午饭前一定要把口供拿下来的压力下,急于突审要结果,采取了殴打行为,导致发生严重后果。此外,在非法传唤犯罪嫌疑人万某利长达24小时期间内,没有人履行任何法定审查程序和手续,也没有任何证据证实万某利有犯罪嫌疑的证据,程序上违法也是造成该案发生的原因。

今年4月28日,敦化林区基层法院受州中级人民法院分院指定,公开审理此案。

5月12日,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崔某、杜某辉、陈某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系共同犯罪,应依法惩处。但考虑3名被告人均是投案自首,在案发后积极抢救被害人,并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共计3万元),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应减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对社会危害的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崔某、杜某辉、陈某楷有期徒刑5年、5年、3年。

据了解,事件发生后,万某利家属已同某某公安局就造成万某利死亡达成了国家赔偿协议,万某利全家共获国家赔偿金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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