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4 10:44:44 162 人看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处理:(一)雇凶伤害他人的;(二)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三)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四)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五)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针对对方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六)调解过程中,违法嫌疑人逃跑的;(七)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

公安机关传唤的程序会怎么样规定的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

1、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

2、使用传唤证传唤。

构成刑事犯罪的,要依据触犯的罪名,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据刑法规定的标准进行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等处理措施的案件。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第三条

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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