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的本质属性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03 15:23:04 452 人看过

寻衅滋事罪是指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具体分析其本质属性,可以从其构成要件来掌握:第一,寻衅滋事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本罪既侵犯了公共秩序,同时又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公私财产权利等。第二,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寻衅滋事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四种,一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所谓殴打,既可以是向他人投掷石块、砖头等,也可以是拳脚相加;这里的情节恶劣,往往是指无事生非,打人取乐,并造成他人轻伤或其他不良后果的。二是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这里的情节恶劣,一般是指经常或者多次追逐、堵截他人的;追逐、拦截、辱骂老人、妇女、儿童的;以极端卑鄙下流的语言辱骂他人的;结伙追逐、拦截、辱骂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三是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这里的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价值较大的公私财物,经常或多次强拿硬要或多次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以上四种行为之一的,便构成本罪。第三,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本罪的犯罪目的与动机较为复杂,有的是以惹是生非来获得精神刺激,有的是用寻衅滋事开心取乐,有的是为了证明自己的能力和胆量等等。通过分析寻衅滋事罪的本质属性,可以对照得出本案被告人孟某、骆某的行为特征:孟某、骆某二人犯罪的客体也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案发现场的公共场合秩序,同时又侵犯了莫某一方多人的人身权利;孟某、骆某二人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如本案情节中的骆某手持砍刀架在余某的脖子上,并让戴某等人蹲在墙角,孟某打了戴某两巴掌,踢了莫某几脚;孟某、骆某二人犯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孟某阻挠其司机朋友拉莫某等人,因此发生摩擦引发争执,孟某遂电话联系其朋友被告人骆某来到现场,二人的行为表现符合惹是生非获得精神刺激、寻衅滋事开心取乐、证明自己的能力和胆量等主观心态。综上所述,孟某、骆某二人的行为特征更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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