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给付意向金的法律风险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慎重操作:1、看房要仔细慎重;2、如果中介公司一定要求支付意向金的,应在意向书上注明:意向金转交房东前需经本人另行书面同意;3、如果意向金已经转为定金后,发现房屋问题不想购买的,应当及时咨询专业人员,及时止损。
如何避免和减少刑事辩护风险
任何一项事业都存在风险,但刑辩业务的风险却大不同于其他的风险。它能使一个优秀的刑辩律师被吊销执业证,更能让一个成名的大律师沦为阶下之囚。现行刑法的相关规定,可能存在问题,但在没有改变之前,作为律师应当注意规避这种风险。当然这不是说做刑事案子不要投入。需要投入,透彻地了解案情,甚至是熟知每一个细节,不投入进去肯定是做不好的。但是你又要保持一定的距离,要注意自我保护,如果你把自己都投进去了,你怎么保护你的当事人所以我认为,刑辩律师在发展开拓业务的同时,应当做好刑辩业务风险的防范。
(一)、摆正位置
首先我认为,刑辩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得罪公诉人、法官毫无意义。我每年都要承办近百起刑事案件。每年都有五、六起案件被宣告无罪或检察院撤案,并且,截止今日,尚无一人被判处
死刑(被处决)。但我从不得罪公诉人和法官,因为我明白,控、辩、审三方虽然在法庭立场各异,观点不一,甚至控辩双方针锋相对,但共同追求的
目标都是为了“保护人权,公正司法”。所以刑辩律师没有任何必要为使辩护权而得罪公诉人和法官。这样,就避免了因攻击对方而带来的职业报复的可能。
(二)、端正心态
刑辩律师在法庭不要以攻击对方作为追求目标,而应是以说服法官为主要任务。只要在法庭上说服了法官,就应适可而止,不要一定与公诉人争一言之短长。得理不饶人。庭审结束后,刑辩律师应主动上前与公诉人握手“言和”,对公诉人行使职务的行为表示理解。从而消除公诉人的对立情绪,防范因庭审中激烈的针锋相对而发生的执业风险。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无论是刑辩律师还是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我们在进行辩护的时候都应该有个心理准备。世界上的事情没有什么是绝对的,所以端正自己的心态、摆正自己的位置,才能最大限度的避免和减少刑事辩护的风险。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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