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5月25日,石某某、蔡某某、徐某某、徐某某、吴某某签署《钦州市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第一次股东大会纪要》,由上述5人共同出资设立钦州市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石某某出资12.75万元,占公司51%;蔡XX出资5万元,占公司20%;徐某某出资2.5万元,占公司10%;徐培出资2.5万元,占公司10%;吴某某出资22500元,占公司9%;石XX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蔡XX为公司经理
1998年6月,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钦州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2000年1月,石某某、徐某某、徐培、吴某某与蔡某某签订协议。协议约定,石某某等4人将其持有的钦州XX公司全部股权以人民币18万元转让给蔡某某,根据工商资料记载,钦州XX公司于2000年3月由蔡某某经营,蔡XX与柯奎签署股东大会纪要,柯奎出资4.75万元购买了施XX在钦州XX公司19%的股权;柯×奎出资72500元购买了徐某某、徐培、吴某某在钦州XX公司29%的股权,蔡某某出资80000元购买了石某某32%的股权,蔡某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00年3月26日,蔡某某给柯某奎开了一张收据,上面写着收受柯某奎12万元用于购买公司股票。2000年3月,钦州XX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2000年4月18日,钦州XX公司与李刚签订了XX租赁公司合作经营协议。协议约定李刚参股XX公司,蔡XX和李钢明持有公司50%的股份。2000年4月18日,柯*奎提出退股申请,并出具了退股意见。他认为自己不能履行出资义务,要求退股,经公证。同时,蔡某某出具了保证书,他承诺办理手续。同一天,蔡某某给李某刚开了一张收据,表明他收受了李某刚的12.5万元。蔡XX和李*刚刚签订协议,双方到钦州市公证处办理公证,但没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2001年3月12日,蔡XX与李刚签署了《钦州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第七次股东大会纪要》,会议纪要约定蔡XX将其持有的公司52%股权转让给李刚,李刚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蔡XX还聘请同村人代柯*奎在股权转让声明和会议纪要上签字,蔡XX和李*刚都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自2001年3月起,钦州XX公司由李刚亲自经营。2002年3月,柯×魁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解决
对本案有不同意见:
本案的争议和解决涉及《公司法》,审判实践中股东的资格和效力等相关问题
1.柯×奎是否为钦州XX公司股东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股东应当办理工商登记。因为公司的股东,既有知名股东,也有隐名股东,也有出资人。在工商登记中,由于他姓柯*奎,自然成为股东,无需出资
第二种意见是,自2000年1月起,钦州XX公司与蔡XX签订了石XX、徐XX、徐培的协议,吴某某以18万元的价格将石某某等人的股权转让给蔡某某。钦州XX公司由蔡XX亲自经营。后来,蔡XX与柯*奎签订的协议是以柯*奎的名义签订的,但实际出资人是蔡XX,而蔡XX是钦州XX公司的真正股东,蔡XX是钦州XX公司的唯一股东。蔡XX让其他人代柯*奎在工商部门登记。柯*奎本人承认,他没有在工商登记上签字,也没有在涉及他的任何材料上签字。可以认为蔡XX是在逃避《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在2人至50人之间时,柯魁才是公司的名义股东。蔡XX发给柯魁的收据的编号和时间与蔡XX发给李刚的收据的编号和时间相反。柯奎、蔡XX对出资有不同意见。同时,在工商资料中,还有柯*奎与蔡XX签署的股权转让书、柯申请退股的报告书、退股公证意见书、蔡XX出具的保证柯已退股的担保函。柯魁称自己是钦州XX公司股东,实际出资依据不充分,不予支持
2.蔡XX与李刚之间的股权转让是否有效
一种意见认为,既然柯魁是股东之一,蔡XX未经李刚同意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李刚,违反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蔡XX与李刚于4月18日签订的《XX出租汽车公司合作经营协议》中,2000年及2001年3月12日钦州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会议记录有效。原因是蔡XX将钦州XX公司视为自己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柯*奎只是名义股东,因此蔡XX向李刚出具了柯*奎的退股申请书。基于对蔡某某的信任,李某刚到钦州市公证处办理了公证书,蔡某某还出具了保证书。保函同意在4月30日前完成所有补充协议,蔡XX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李刚善意取得该股权,该善意取得的股权使蔡XX与李刚于2000年4月18日根据协议于2001年3月12日召开第七次董事会,柯奎虽未出席本次董事会,但蔡XX将其持有的钦州XX公司52%的股权转让给李刚。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权转让需要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司法实践中,未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股权转让一般视为无效。虽然本案未获柯*魁批准,但柯*魁只是名义股东,一直由蔡XX经营。柯没有参与其中一个过程。实质上,在李刚被转让之前,蔡XX是公司的唯一股东
蔡XX将其股份转让给李刚应该是有效的。蔡XX有权处理自己的股份,转让有效。由于蔡某某与李某刚的股权转让为有效合同,李某刚取得钦州市XX公司股权,蔡某某与李某刚在工商部变更股东名册,李某刚成为钦州市XX公司新股东,上诉人柯奎确认蔡XX与李刚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请求应予驳回
3.关于柯奎是否应拥有XX公司48%的利润
一种意见是,柯奎作为工商注册的法定股东,不参与企业经营,但不能否认其股东身份。蔡某与李某的股权转让无效。柯某持有公司股份,有权从该股份中获利
第二意见认为柯某奎不是钦州市XX公司的法定股东,故无理由主张XX公司40万元利润的48%的利润,故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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