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刑罚结构体系应建立交叉量刑的规范标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1 10:44:48 451 人看过

我国刑罚对于量刑标准已经做出了极为严格的规定,不同的刑种、刑期对应不同的情况。如盗窃20000元就是数额巨大的起刑点,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除非具备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最低也是三年。但是,只要少一元钱就可以降低量刑档次,即使判处拘役一个月也在许可范围内。对于数额犯来讲,一元钱如何体现社会危害性与主观恶性的大小?这反映出我国刑罚结构的严重缺陷:一方面,刑罚规定的档次太少,大多数罪名只设三档刑罚(较大、巨大、特别巨大,或者情节一般、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留下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容易导致裁判不平衡、不公正,这也正是量刑规范改革的重要起因;另一方面,刑罚的档次划分太严格,没有任何回旋余地,导致一些裁判结果实现了法律公正,却失去了社会公正。以许*案为例,原审法院的判决并没有错误,因为刑法明确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司法机关已经对其适用了法定最低刑期,却仍然遭受一边倒的质疑与批评。

立法之时,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还在探索之中,现在的金融活动方式已经远远超出当时立法者的想象。如果法律对盗窃金融机构没有规定得这么严格,在刑罚适用上留下余地,许*案的处理也不会陷于被动。同样,在职务犯罪案件中,也面临着由量刑引发的司法不公的指责,受贿10万元与受贿100万元、1000万元、1亿元适用的刑罚档次完全一致,而社会危害性却不可类比。似乎不能责怪立法者对腐败的发展趋势没有前瞻性,从另一角度分析,刑罚结构中的先天不足也是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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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23日 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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