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13 20:03:12 314 人看过

一、台州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第三节预告登记

第八十五条

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一)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

(二)不动产买卖、抵押的

(三)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款预告登记生效期间,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不动产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第三款预告登记后,债权未消灭且自能够进行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第八十六条

第一款申请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二)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三)其他必要材料

第二款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第三款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第四款申请预告登记的商品房已经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的,当事人应当一并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并提交不动产权属转移材料、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先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再办理预告登记。

第八十七条

第一款申请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转让合同

(二)转让方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八条

第一款抵押不动产,申请预告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九条

第一款预告登记未到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登记证明、债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注销预告登记:

(一)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

(二)债权消灭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五条

第一款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二、台州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办理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1.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

2.不动产买卖、抵押的;

3.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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