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
现将《土地出让金预算收支内部管理程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财政局
二○○四年七月八日
土地出让金预算收支内部管理程序
为加强土地出让金的收支管理,明确局内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程序。
一、土地出让金年度收支预算的编制和审核,由预算处和土地收益处负责。土地收益处负责对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上报的土地出让金年度收支计划进行初审后,送预算处审签上报或下达。纳入年初预算用于基本建设及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支出计划的编制,由预算处和相关业务处室负责。
二、土地出让金的入库确认工作,由土地收益处和国库处负责。按《大连市土地出让金收入缴库办法》的规定,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将中标开发企业保证金、中标开发企业将土地出让金的差额缴入国库后,由国库处将“一般缴款书”第五联送土地收益处。土地收益处应每月与国库处对土地出让金的收缴入库情况核对一次,必要时可随时核对。土地收益处在市政府规定时间内对已缴清土地出让金的开发企业出具“土地出让金缴库认定书”,“土地出让金缴库认定书”的第一联返开发企业、第二联(附“一般缴款书”第五联)送土地管理部门。“土地出让金缴库认定书”要由土地收益处处长和国库处处长共同签字后,送分管土地收益处的副局长审签后发出。
三、土地出让金支出管理,由土地收益处和相关业务处室共同负责。土地收益处统一负责土地出让金的各项支出管理工作,对外统一受理涉及土地出让金的各项业务。根据相关业务处室的审核意见,土地收益处负责统一下达土地出让金支出指标,指标文件由预算处和相关业务处室会签,同时抄送监督检查局。
(一)按照我市目前的实际情况,土地出让金支出可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国有企业搬迁改造资金:根据2003年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发展和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大委发[2003]8号),搬迁国有企业原址土地出让金底价的90%用于搬迁改造。
2、政策性返还资金:根据国家、省、市出台的相关政策,专项用于搬迁土地补偿(含换建)、基础设施配套(含前期评估、办件等)等项目支出或按照规定的比例集中进行返还。
3、市政府确定拨付的其他资金:除国有企业搬迁改造资金和政策性返还资金以外,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需用土地出让金拨付的资金,主要用于部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支出。
(二)根据土地出让金支出类型的不同,确定以下基本程序:
1、土地出让金用于企业搬迁改造支出的,由该企业对口业务处室负责审核并提出用款计划,审核结果和用款计划经土地收益处会签后报局领导。土地收益处根据局领导的批示下达指标文件并按用款计划拨付资金,土地收益处和相关业务处室共同负责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
2、用于企业破产改制的土地出让金支出,由土地收益处和相关业务处室比照企业搬迁改造支出程序执行。
3、政策性返还的土地出让金中,用于搬迁补偿(含换建)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由基本建设处或重点项目办根据工程的进度和结算审核情况,对用款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查,审核结果经土地收益处会签后报局领导。土地收益处根据局领导的批示下达指标文件并按程序拨付资金,土地收益处和基本建设处或重点项目办共同负责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尤其要做好竣工决算审查和资产交付工作。集中返还的土地出让金,如返还甘井子区等上缴的土地出让金,由土地收益处根据政府相关政策的规定审核使用计划,报经局领导批示后下达指标文件并按程序拨款。
4、土地出让金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支出的(不包括已纳入财力投资基本建设“盘子”中的项目支出),由基本建设处负责审查项目的前期手续(包括可行性研究批复、立项批复、初步设计概算等)和工程概算并提出用款计划,审核结果和用款计划经土地收益处会签后报局领导。土地收益处根据局领导的批示下达指标文件并按用款计划拨付资金。土地收益处和基本建设处共同负责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尤其要做好竣工决算审查和资产交付工作。
5、星海湾管理中心的土地出让金支出,由土地收益处和基本建设处及重点项目办比照基本建设项目的支出程序执行。
6、土地出让金收益用于其他方面的支出,由土地收益处会同相关业务处室办理。
四、有关单位部门预算管理,分别由土地收益处和相关业务处室负责。
1、土地储备中心的经费由土地收益处具体管理。经费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按土地净收益的2%以下控制,但要坚持按照“人员经费按实际、公用经费按定额、大型专项经费根据需要与可能”的原则执行。
2、星海湾管理中心的经费由基本建设处具体管理,星海湾管理中心的经费可按土地收益的50%控制(偿还会展二期贷款期间,可按最高不超过80%控制)。管理机构的经费坚持按照“人员经费按实际、公用经费按定额、大型专项经费根据需要与可能”的原则执行;属于基础设施维护的经费,按照建委和我局制定的定额标准执行;全面审核以前年度的工程欠款;密切关注会展二期及以前年度工程贷款。
五、土地出让金收支的统计和分析,由土地收益处负责。土地收益处按月向预算处送交统计报表,并按月与土地管理部门核对。
六、土地出让金的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由土地收益处和相关业务处室负责日常监督,监督检查局负责进行专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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