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可以集中行使。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一、行政处罚法有关移送案件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移送案件的问题有:一、从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方面分析。二、从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权分析。三、从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制度衔接方面分析。四、从行政执法移送案件中违法犯罪被打击程度和数量分析。五、从行政执法管辖的复杂性、发展性分析。
二、乡镇执法大队属于什么单位
综合执法大队属于城市管理部门,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市政设施、城市公用、城市节水和停车场管理中的专业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管监察队伍行政执法中跨区域和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市容环卫、城市绿化和市政管理方面所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此外还包括城市规划管理方面对未经批准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权。
三、公安辅警是否有行政强制措施权啊?
公安辅警是没有行政强制措施权的,也就是说没有执法权,辅警只能在人民警察的带领下协助执法。《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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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是由行政主体所实施的一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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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录指的是公安、司法人员在诉讼过程中,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以文字或视听记录的形式记录或反映诉讼活动和案件事实。笔录包括: 1、询问简介。 2、询问内容。 3、检查记录记录。 4、相关人员依次签...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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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是由行政主体实施的一种行为吗?河北在线咨询 2021-07-08其主体限于3类: (一)特定的行政机关。即只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授予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才能实施行政处罚。 (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处罚权的组织。 (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行政处罚是对特定对象所作的制裁行为。特定对象是指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是一种剥夺或限制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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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相对集中处罚权的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吗?青海在线咨询 2021-07-12行政处罚权是行政管理权中一项重要的权力,是政府借以管理国家、管理社会的重要手段。根据职权法定原则,在我国,行政机关是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法定主体,除通过法律、法规授权和接受委托的事业组织可以成为行政处罚权行使的主体之外,其他任何组织都不能成为行政处罚的主体。“相对集中处罚权”与单项处罚权相比,权力更集中,责任更重大,在主体的要求上只能较行使单项处罚权的主体更高,因而,行使相对集中处罚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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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行政处罚权的集中行使?广西在线咨询 2021-04-13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依法将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原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已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的一种行政执法制度。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改革源于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该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中央垂直领导机关的处罚权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权不得被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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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实施主体可以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吗河南在线咨询 2022-07-27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6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