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昌表抢夺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2 13:10:10 127 人看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1)海中法刑终字第70号

原公诉机关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昌表,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于海南省琼山市,汉族,小学文化,家住琼山市龙塘镇仁河村三队。2001年2月22日因涉嫌抢夺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昌表犯抢夺罪一案,于2001年2月31日作出(2001)新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何昌表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书良、代理检察员罗盛川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何昌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1年2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何昌表伙同“安仔(在逃)”骑一辆琼CH8864红色富通90C男式摩托车伺机作案,当骑到海口市滨海大道生生百货路段时,被告人何昌表和“安仔”看到在人行道上散步的文君胸前挂着一部三星牌A188型手机,“安仔”即骑车从文君的身边经过,坐在摩托车后座的被告人何昌表乘文君不备伸手抢过其手机,尔后,“安仔”加大油门逃跑,魏新钢即冲上去追赶二、三米后抓住被告人何昌表,并缴获所抢手机,返还失主。经鉴定,所抢手机价值人民币3655元。

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失主文君的报案和陈述证实其在海口市生生百货路段人行道上散步被何昌表抢夺手机之事实;魏新钢的证言证实被告人何昌表抢夺文君手机被其抓获之事实;被告人何昌表的供述证实其伙同“安仔”骑琼CH8864摩托车抢夺文君手机的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何昌表辨认之地点与作案现场无异;提取笔录、收据证实缴获之赃物并返还失主之事实;鉴定结论证实所抢手机价值人民币3655元。

原判认为,被告人何昌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何昌表辩解没有抢到手机,因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以被告人何昌表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被告人何昌表上诉称,其抢夺是事实,但在抢夺过程中并没有抢到手机,因没有接触到手机,故应属犯罪未遂。另外,其属初犯,该手机的评估价也不合理。请二审法院予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何昌表伙同“安仔(在逃)”骑一辆摩托车窜到海口市滨海大道生生百货对面的人行道上,由上诉人何昌表伸手夺取正在散步的文君挂在胸前的一部三星牌A188型手机,然后在“安仔”加大摩托车油门逃跑时,坐在后座的上诉人何昌表被魏新钢抓住的事实清楚。

本院认为,上诉人何昌表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骑摩托车公然夺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依法应予惩处。关于上诉人何昌表提出的在抢夺作案中,其没有接触到财物,属犯罪未遂问题。经查,上诉人何昌表乘坐“安仔”所开的摩托车,乘失主文君不备,伸手夺走文君的手机,得手后,加大油门逃跑时被抓,其证据既有被害人文君的陈述,又有目击证人魏新钢的证言,还有上诉人何昌表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因此,上诉人何昌表是在抢夺得手,其犯罪后果已经发生后被抓获的。属抢夺犯罪既遂。故该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此外,认定本案中上诉人何昌表所抢夺手机的价值是由侦查机关依法委托有关价格评估部门所作的结论,该价格鉴定是合法的、真实的。原判认定上诉人何昌表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刑适当。上诉人何昌表上诉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必雄

审判员李文娟

审判员王彤

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鹤升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9日 21:4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有期徒刑相关文章
  • 如何处理抢夺未遂案件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抢夺未遂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吗可以。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
    2023-07-11
    461人看过
  • 梁玉鸣抢夺案
    有期徒刑
    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崇刑初字第0004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玉鸣,男,1987年3月1日出生于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温泉屯乡杏园村(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6年9月28日被羁押,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崇文区看守所。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崇检刑诉[2006]第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玉鸣犯抢夺罪,于2006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梁玉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28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梁玉鸣在本市崇文区大都市街南一楼附近天桥下,趁张芊丽打电话不备之机,从张芊丽手中抢走白色女士手提包一个,内有人民币347元、DECKOE牌红色皮钱夹、松下牌SV-MP21V型MP3、爱国者牌
    2023-06-11
    493人看过
  • 雷运付抢夺案
    有期徒刑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路刑初字第160号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运付,别名雷运富,男,1975年7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512225197507081834,汉族,重庆市云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云阳县龙角镇栏坪村5组3号。因涉嫌抢夺于2006年12月2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2007年1月6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7)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运付犯抢夺罪,于200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雷运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12月27日晚20时许,被告人雷运付窜至路桥城区银丰小区东大门口附近,当金彩娟自南向北路过时,突然从后面窜上抢走金拿在手中的红色挎包一只(价值人民币84元),包内有人民币9
    2023-06-11
    284人看过
  • 冯海泉抢夺案
    有期徒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昌刑初字第59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海泉,男,30岁(1976年8月19日出生),出生地河南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邵店乡彭楼村。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6年7月9日被羁押,同年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字(2006)第4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海泉犯抢夺罪,于200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海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海泉于2006年7月9日10时许,在昌平区北七家镇白坊村早市内,趁王风平(女,49岁)不备,将其项链抢走,经鉴定所抢物品价值人民币4284元。被告人冯海泉于当日被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海泉的行为
    2023-06-11
    340人看过
  • 邓剑锋抢夺案
    有期徒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7)穗中法刑二终字第309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剑锋,男,197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龙门县,文化程度高中,无业,住增城市增江街东山路13号。因涉嫌抢夺于2006年12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增城市看守所。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邓剑锋犯抢夺罪一案,于2007年3月16日作出(2007)增法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邓剑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剑锋于2006年12月5日19时许,到增城市荔城街荔兴路5号\润泉\建材店门口附近路段,见被害人叶某环路经此地,即乘其不备之机,上前将叶某环手中的一个胶袋抢走,内有人民
    2023-06-11
    231人看过
  • 石来喜抢夺案
    有期徒刑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路刑初字第2号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来喜,又名石未喜,男,1987年11月28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黎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黎平县水口镇东朗村五组。因涉嫌抢夺于2006年8月2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来喜犯抢夺罪,于200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石来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8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石来喜在台州市路桥城区银座街296号路路通手机店里,以购买手机为名,让售货员杨惠苹拿出一只金立S90型手机(价值人民币1460元)给他,并趁杨不备携手机逃离手机店,后以1000元销赃。现该手机已被追回发还给
    2023-06-11
    187人看过
  • 蓝雅静抢夺案
    有期徒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7)佛刑二终字第46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蓝雅静,男,1986年7月8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古蓬镇龙球村上甫屯111号。因本案于2006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蓝雅静犯抢夺罪一案,于2006年12月5日作出(2006)三法刑初字第66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蓝雅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06年7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蓝雅静在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工业大道智通电讯店附近时,看见被害人鲁丽娅颈部戴有一条钯金吊坠的铂金项链(价值人民币1819元),即从后冲上去伸手扯断金项链后逃跑,途中将金项链抛出马路
    2023-06-11
    467人看过
  • 邢长征抢夺案
    有期徒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海刑初字第307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邢长征,男,1980年6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太和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宫集镇宫先村委会邢庄自然村3号。因涉嫌抢夺于2006年5月27日被羁押,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字[2006]第19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长征犯抢夺罪,于200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邢长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邢长征于2006年5月27日23时许,在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5号院137号附近,趁被害人易嘉怡(女,24岁)不备,夺取其挎在肩上的PRADA牌女士挎包1个(价值人民币60元),内有三星E808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526元)、PRADA牌钱包
    2023-06-11
    297人看过
  • 樊元静抢夺案
    有期徒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6)穗中法刑二终字第367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樊元静,男,1986年10月26日出生,四川省宜宾县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宜宾县李场镇(以上均为自报)。因本案于2005年10月2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11月30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樊元静犯抢夺罪一案,于2006年3月29日作出(2006)荔法刑初字第31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樊元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05年10月28日9时许,被告人樊元静在本市环市西路黑山九街口对着的人行道,趁途经此处的被害人胡耀妹不备之机,将胡戴在手上的一只黄金手镯(重约40克,价值约6000多元
    2023-06-11
    369人看过
  • 梁文生抢夺案
    有期徒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4)穗中法刑二终字第476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文生,男,197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怀集县,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怀集县岗坪镇关塘村委岗坳队,1997年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1年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4年4月21日被羁押,同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梁文生犯抢夺罪一案,于2004年7月29日作出(2004)海刑初字第80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梁文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梁文生于2004年4月21日晚6时许,
    2023-06-11
    119人看过
  • 蒋忠洪抢夺案
    有期徒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5)穗中法刑一终字第410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忠洪(化名陈红、蒋仲红、蒋飞),男,1987年4月19日出生于云南省鲁甸县,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云南省鲁甸县乐红乡对竹村小沟社。2004年10月28日因犯抢夺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5年3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5年3月16日被羁押,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现被羁押在广州市第二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蒋忠洪犯抢夺罪一案,于2005年6月15日作出(2005)越法刑初字第81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蒋忠洪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5年3月16日晚9时许,被告人蒋忠洪在本市
    2023-06-11
    342人看过
  • 陆悦光抢夺案
    有期徒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7)佛刑二终字第370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陆悦光(自报),男,1980年11月1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厚禄乡厚禄村14队。因本案于2007年3月20日被羁押,同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陆悦光犯抢夺罪一案,于2007年9月30日作出(2007)顺刑初字第0164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陆悦光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07年3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陆悦光在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齐新路旧市场12号对开的停车场处,趁被害人周云庄开车门准备上车之际,冲上前欲
    2023-06-11
    455人看过
  • 商开齐抢夺案
    有期徒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4)佛刑终字第98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商开齐,男,197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贵州省思南县,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贵州省思南县天桥镇黄河村岗岭组。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3年8月12日被羁押,2003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明,男,1974年8月7日出生,仡佬族,出生地贵州省思南县,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贵州省思南县大坝场镇小德浩村下寨组。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3年8月12日被羁押,2003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9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明、商开齐犯抢夺罪一案,于2003年12月10日作出(2003)顺刑初字第157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商开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
    2023-06-11
    231人看过
  • 游丽锋抢夺案
    有期徒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4)佛刑终字第712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游丽锋,男,1983年7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翁源县江尾镇,文化程度初中,住翁源县江尾镇南塘村四组。2004年7月17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羁押,同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游丽锋犯抢夺罪一案,于2004年11月5日作出(2004)佛禅法刑初字第66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游丽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04年7月16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游丽锋伙同“小河南”(另案处理)在佛山市禅城区环市街道敦厚直街,乘被害人谌国华不备之机,抢走其戴在脖子上的一条价值人民币1426.74元的金项链。7月1
    2023-06-11
    97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有期徒刑
    相关咨询
    • 抢夺罪的表现,抢夺罪有哪些表现
      四川在线咨询 2021-11-23
      抢劫罪的行为: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乘客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对财产行使有形力,使他人无法抗拒,获得大量财产。抢劫行为必须公开进行,但并不意味着抢劫行为必须在不特定人或多数人面前进行,而是指公开抢或者在被害人当场知道财物被抢的情况下进行抢劫。
    • 抢夺罪立案初期多长时间,抢夺几天立案,抢夺案件终
      福建在线咨询 2021-11-24
      抢劫罪的立案时间一般为三天。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明显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内送达控告人。
    • 抢夺罪的行为表现
      江苏在线咨询 2023-06-03
      抢夺罪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抢夺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 1、抢夺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可移动的财物。我国刑法对抢夺罪的对象没有明确限定为可移动的财物,但从本罪系当场夺取财物这一特色来分析,抢夺的财物只能是可移动的财物。 2、抢夺罪的犯罪对象包括财物持有人合法取得的财物,也包括其非法取得的财物。 3、抢夺罪的犯罪对象不包括:枪支、弹药、爆炸物;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
    • 抢夺和抢劫的昌平区相关解释
      重庆在线咨询 2023-07-14
      关于抢夺和抢劫的昌平区相关解释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而抢夺罪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财物,使他人来不及反抗;抢劫罪不但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还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而抢夺罪只侵犯了财产权利;抢劫罪对财物的数额没有要求,而构成抢夺罪要求抢夺的财物数额较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但是,携带凶
    • 抢夺国有档案罪的量刑标准,如何处理抢夺
      河北在线咨询 2021-11-12
      抢夺国有档案罪既遂的量刑标准:抢夺国家所有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档案法规定,擅自出售、转让国家所有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前两种行为,同时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严厉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