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未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情况。
2、用人单位未建立用工管理台账的情况。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及其他必备条款、未交付劳动合同文本、未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情况。
4、用人单位未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未支付劳动者工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的情况。
5、用人单位未遵守有关就业登记备案的规定,以及未遵守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未遵守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和未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7、用人单位未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一、公司拖欠工资拨打什么电话
对于拖欠工资,可以拨打全国统一的劳动保障电话12333进行投诉,或者当地114声讯查询。
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让用人单位更加注重维护职工的利益,及时解决劳动者反映的问题,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的内容包括:
1、用人单位违反录用和招聘职工规定,招用童工、收取抵押金;
2、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拒不签订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劳动、未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
4、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超时加班加点、强迫加班加点、不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5、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规定,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拒不遵守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规定;
6、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规定,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7、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职业中介有关规定,提供虚假信息、违法乱收费;
8、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等侵犯其其他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
二、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有哪些
1、劳动合同期限。
法律规定合同期限分为三种: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等均属这一种;无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没有具体时间约定,只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无特殊情况,这种期限的合同应存续到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例如:劳务公司外派一员工去另外一公司工作,两个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劳务公司与外派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以劳务合同的解除或终止而终止,这种合同期限就属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种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协商选择合同期限时,应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来约定。
2、工作内容。
在这一必备条款中,双方可以约定工作数量、质量,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等内容。在约定工作岗位时可以约定较宽泛的岗位概念,也可以另外签一个短期的岗位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还可以约定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变更岗位条款等等。掌握这种订立劳动合同的技巧,可以避免工作岗位约定过死,因变更岗位条款协商不一致而发生的争议。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在这方面可以约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各项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措施,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措施与制度,以及用人单位为不同岗位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工作的必要条件等等。
4、劳动报酬。
此必备条款可以约定劳动者的标准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的数额及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等。
5、劳动纪律。
此条款应当将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约定进来,可采取将内部规章制度印制成册,作为合同附件的形式加以简要约定。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这一必备条款一般是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因这类合同没有终止的时限。但其他期限种类的合同也可以约定。须注意的是,双方当事人不得将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约定为终止合同的条件,以避免出现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改为终止合同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般约定两种违约责任形式:
第一种是一方违约赔偿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即赔偿损失的方式;
第二是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采用违约金方式应当注意根据职工一方承受能力来约定具体金额,避免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形。违约,不是指一般性的违约,而是指严重违约,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如职工违约离职,单位违法解除劳动者合同等。
劳动合同中能否约定担保条款
所谓劳动合同中的保证金条款,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约定,在缔结劳动合同之前或者缔结劳动合同时由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其他财产作为担保,如果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出现特定的违约或者解约情形,则该金钱或者财产不予退还的合同条款。
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直接管理,听从用人单位的安排,劳动者的工作实质上代表了用人单位的经营活动。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担保合同,就意味着用人单位将经营的风险转移到了劳动者身上,用人单位作为管理者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了,劳动者作为担保人,承担不合理的风险,这明显违反了公平原则。
另外,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担保条款,从表面上看似乎是双方自愿达成的,但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为了获得工作的机会往往不得不作出让步,接受用人单位的不合理要求,承担不合理的风险,这实质上并不是劳动者的真实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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