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房屋赔偿方式一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2 22:41:57 155 人看过

农村村民住宅可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不管采取什么样的补偿安置方式:

第一、是对房屋本身价值要有一个补偿,根据建筑结构的不同,补偿标准也不一样。

第二、是对房屋装修的补偿,这个根据装修成本和使用年限进行评估。

第三、是对房屋的附属设施包括门窗、电表、水井等等进行评估补偿。

第四、是对院落空地按照土地性质进行评估补偿。

第五、是对房屋周边的花草树木进行评估补偿。

第六、就是一些地方制定的按时签约的奖金等。

注:拆迁补偿没有统一的标准。总的补偿原则是不降低原来的生活居住水平和条件,应当有适当地改善和提高。具体的方案和标准要结合当地的政策或项目的方案来决定。

违约责任的赔偿方式有哪些

1、支付违约金违约金:

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2、损害赔偿损害赔偿:

是指因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时,违约方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经济补偿。

范围:

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不包括非财产损失,即精神损害。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继续履行继续履行:

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机关作出要求实际履行的判决或下达特别履行命令,强迫债务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合同债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4、其他补救措施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如果发生了合同违约情况的,需要根据哪一方违约来确定违约责任。

如果是缴纳定金的一方违约的,定金不再进行退还,如果是收方有违约行为的,对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来要求对方支付赔偿或者是要求其继续履行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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