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6 09:32:28 492 人看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以下简称新《条例》)已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为确保新《条例》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贯彻实施工作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贯彻落实。新《条例》对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新《条例》的贯彻实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公安、卫生、民政、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要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新《条例》顺利贯彻实施。

(二)扩大覆盖范围,提高统筹层次,不断增强保障能力。各地要严格按照新《条例》的规定,进一步加大工伤保险扩面征缴力度,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努力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面。2011年,全省工伤保险实现市(州)级社会统筹管理。尚未实行市(州)级统筹管理的地区,应尽快制订统筹管理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已经实行市(州)级统筹管理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制度,明确工作责任,规范工作程序,细化管理服务措施,加强基金收支管理,不断增强工伤保险的保障能力。

(三)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影响,促进我省工伤保险事业持续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形式多样、切实有效的措施,对新《条例》和《社会保险法》中有关工伤保险的政策规定进行广泛深入宣传,不断提高用人单位参加保险的自觉性,切实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工伤保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学习新《条例》,准确理解立法精神、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切实做好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工作。

二、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各项规定

(一)按新《条例》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自2011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新《条例》的有关规定向新发生工伤的职工支付相关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的工伤人员,在单位参保时按统筹地区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后纳入统筹管理。

(二)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的具体标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规定。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用人单位,比照成都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10个月,八级伤残8个月,九级伤残6个月,10级伤残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26个月,八级伤残18个月,九级伤残10个月,10级伤残6个月。(四)己参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达到退休年龄但不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继续由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伤残津贴。

停工留薪期满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基本养老金)的一级至四级(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下同)工伤人员,2011年1月1日以后死亡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0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五)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用人单位,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计算中涉及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比照成都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执行。

(六)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死亡,其近亲属同时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因病(含非因工)死亡和工伤保险因工死亡一次性待遇的,在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因病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待遇后,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工亡补助金待遇标准高出的差额部分,由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补足(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享受了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定期待遇,又符合享受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定期待遇条件的,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定期待遇标准高出的差额部分,由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补足(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七)从2011年1月1日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等的相关规定与新《条例》和本通知不一致的不再执行。

各地在贯彻实施新《条例》和本通知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要及时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8日 11:1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国务院相关文章
  • 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意见
    文号:合政〔2005〕140号标题: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意见颁布日期:2005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05年12月3日终止日期:类别:颁布单位:合肥市人民政府内容: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意见合政〔2005〕14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做好我市工伤保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并贯彻实施: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的确定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的若干意见》(合政〔2004〕58号)有关规定执行。二、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即统一缴费基数、缴费费率的确定办法,统一
    2023-04-23
    336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各直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将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于今年1月1日发出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通知。为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做好实施行政诉讼法的准备工作,特作如下通知:一、要提高对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重要性的认识。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改进工作作风,密切群众关系,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廉政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都有着重要的积极作用。因此,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提高认识,克服“官不怕民告”、“民不敢告官”的旧观念,树立依法行政、行政就是服务的新观念。二、加强对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目前,首先要抓好对具体执法人员、复议人员和应诉人员的培训工作。培训可以采取多
    2023-04-22
    225人看过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四川广厦工程”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
    近几年,我省各级政府为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作了较大努力,新建了不少教职工住房,教职工居住条件有所改善。但是,由于我省教职工队伍大、住房欠帐多、教职工住房建设远不能满足教育事业发展和教职工住房的基本需求,教职工住房难的问题已成为影响教职工队伍稳定、影响教育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对此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尽快予以解决。根据今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解决我省教职工住房问题通知如下:一、认清形势,加强对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的领导目前,全省地方教育部门各类学校教职工95.4万人,带眷家庭总人口170万人,家庭人均居住面积6.7平方米,低于全省城镇居民平均7.3平方米的水平。教职工中,无房户和特困户尚有8万余户,有2万多名中青年教职工等房结婚、等房生孩子;一些有高级职称的教师长期住房条件得不到应有改善。现有住房整体质量差,成套率低,有相当部分是其他用房改作宿舍。为此,省委、省
    2023-04-22
    407人看过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文号:川府发[2008]27号发布日期:2008-8-14执行日期:2008-8-14《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二○○八年八月十四日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房,包括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占用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办法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本款规
    2023-04-24
    131人看过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1997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96年年底以前制定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四川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四川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1985年11月2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一、第九条修改为:“违反规定出卖、寄售、收购物品的,由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可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明知是赃物进行上述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第十条修改为:“对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2023-04-24
    66人看过
  • 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一九八三年四十七号文件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公安与交通部门交通管理工作分工问题的通知》(即国发〔1983〕47号文件)已经印发给各地各部门,为了妥善做好城市交通管理的接交工作,现就几个具体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执行。一、关于城市交通的管理范围。城市交通管理的范围,既包括市区,也包括郊区。长沙市的郊区范围,以现在郊区的行政区划为准。湘潭、衡阳、岳阳市的郊区范围,以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审定的为准。城市交通管理分工的内容只限于车辆管理,其他交通管理工作,一律维持原状不变。如养路费的收取,郊区公路的养护等,继续由交通部门负责。长沙、湘潭、衡阳、岳阳市所属县的交通管理,按国务院规定执行。二、关于城市交通管理机构和工作场所、设施设备。长沙、湘潭、衡阳、岳阳市公安部门接受城市交通管理工作后,在市公安局设立车辆管理所。所需人员编制,由公安部门按照工作需要和精简的原则提出计划,报省编委审批;所需技术力量,交通部门应给予支援。车辆管理所
    2023-04-23
    469人看过
换一批
#国家机关组织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国务院
    词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 更多>

    #国务院
    相关咨询
    • 关于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0-02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风险,制定本条例。
    •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的通知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9-19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 关于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9-26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9-25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9-19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