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实婚姻的司法解释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01 15:11:23 357 人看过

一、法律专题司法解释中关于事实婚姻的规定

为了解决现阶段存在的民事法律规定及其司法解释和刑事法律规定及其司法解释相矛盾的状态,减少对事实婚姻和事实重婚问题的不必要争论,我们有必要在厘清刑法和民事法律之间关系的基础上,尽量保持它们间的统一、协调。要达到这样的目的,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废除以前所有有关事实婚姻的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重新出台一个有关事实婚姻和事实重婚的司法解释,在其中就事实婚姻的含义,可能的情形,以及有关事实重婚的含义、类型和构成重婚罪的有关情况进行统一的解释、规定,如可对事实婚姻作明确细致的规定:凡是没有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属于事实婚姻,为了明确起见,还可再加上一个说明性的规定:男女一方或双方没有达到法定年龄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也构成事实婚姻;甚至还可把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对外公开是夫妻关系,与他人有比较稳定的同居关系,如同居生活的时间比较长(达到一年),且有固定的住所的,以及同居生活已经生儿育女的等作为认定事实婚姻的具体情形。这样就可以避免再出现前后不一致、民事和刑事司法解释相矛盾、冲突的现象。总而言之,在建立起新的符合我国国情的模式之前,我们对于事实婚姻,要采取重事实轻形式的灵活政策,这样不仅有利于家庭婚姻关系的和谐、社会的稳定而且可以防止一些人利用事实婚姻来达到事实重婚的非法目的,从而真正意义上做到既保护善意婚姻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和婚姻幸福,又尽可能地维护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当然,对以重婚罪论处的行为的界定也不能无限制扩张。不能将属于道德、伦理调整的婚外情也纳入重婚的范围。因为只有那些以结婚为目的,或者在事实上形成了夫妻间人身关系的非法同居,才能在实质上称得上是一种婚姻行为。婚外情、通奸、一般的姘居,只能通过德治、党纪、政纪来解决,而不应上升为法律,更不能用刑法方法来处理。在“以德治国”同样重要的今天,法律应给道德预设一定的空间度,只有这样,才能“导之以德,齐之以法”。而一般重婚行为是指存在重婚事实,但不以犯罪来处理的一般违法行为。一般重婚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不应一律以犯罪论处。区分重婚与否主要区分重婚的原因,也就是说要分析造成重婚的原因是什么。比如,有的妇女被拐骗、贩卖以后,被迫又与他人结婚的,被拐卖妇女在客观上明显存在重婚的事实,但从行为人主观上来讲,她并不希望这种事实发生在自己身上,甚至可能严重违背自己的意愿。如果我们一味的按照重婚罪来处理,对被拐的妇女是不公正的,因为她们也是受害者。除这种情况下造成的重婚行为不应以重婚罪论处外,以下行为也应规定为一般重婚行为:①因自然灾害生活难以维持,被迫外流,为谋生而与他人重婚的;②因反抗包办买卖婚姻而外逃,在包办的婚姻解除前,又与他人重婚的;③因配偶长期外出,生死下落不明,家庭生活发生严重困难而重婚的。另规定:“重婚是指已建立婚姻关系者又与他人缔结婚姻关系或者同时与二人以上缔结婚姻关系的行为,此处婚姻关系包括法律婚姻关系和事实婚姻关系。”④[4]因为在无效婚姻被确认并依法解除之前,当事人都是认为其婚姻有效并认可夫妻关系的。

二、认定事实婚姻

所谓事实婚姻就是指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婚姻。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符合以下要件:

1.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3.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22岁,女20岁);

(2)双方自愿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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