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危险作业责任:根据《民法典》,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经营者应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能证明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损害,或被侵权人有重大过失。经营者应采取安全措施确保环境安全。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和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根据第一千二百四十条的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则不承担责任。如果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因此,在进行高度危险作业时,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周围环境的安全。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经营者应承担侵权责任。若能证明损害由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引起,则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若存在重大过失,可减轻经营者责任。因此,在高度危险作业中,经营者应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确保周围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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