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全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10:22:40 439 人看过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20日起施行。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全文

第一条为了保证医疗器械广告的真实、合法、科学,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下列产品不得发布广告: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医疗器械产品;

(二)医疗机构研制的在医疗机构内部使用的医疗器械。

第四条医疗器械广告中有关产品名称、适用范围、性能结构及组成、作用机理等内容应当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为准。

第五条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应在广告中标明禁忌内容或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第六条医疗器械广告中必须标明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名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名称、医疗器械注册证号、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

经审批的医疗器械广告在广播电台发布时,可以不播出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

仅出现医疗器械产品名称的,不受前款限制,但应标明医疗器械注册证号。

第七条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以任何非医疗器械产品名称代替医疗器械产品名称进行宣传。

第八条推荐给个人使用的医疗器械产品广告,必须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第九条医疗器械广告中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的,必须与经批准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明文件中的适用范围完全一致,不得出现表现性器官的内容。

报纸头版、期刊封面不得发布含有前款内容的广告。电视台、广播电台不得在7:00-22:00发布含有前款内容的广告。

第十条医疗器械广告中有关适用范围和功效等内容的宣传应当科学准确,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说明有效率和治愈率的;

(三)与其他医疗器械产品、药品或其他治疗方法的功效和安全性对比;

(四)在向个人推荐使用的医疗器械广告中,利用消费者缺乏医疗器械专业、技术知识和经验的弱点,使用超出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以外的专业化术语或不科学的用语描述该产品的特征或作用机理;

(五)含有无法证实其科学性的所谓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

(六)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暗示包治百病、适应所有症状的;

(七)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无效退款、无依赖、保险公司承保等承诺性用语,含有唯一、精确、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等绝对化或排他性的用语;

(八)声称或暗示该医疗器械为正常生活或治疗病症所必须等内容的;

(九)含有明示或暗示该医疗器械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或升学、考试的需要,能帮助改善或提高成绩,能使精力旺盛、增强竞争力、能增高、能益智等内容。

第十一条医疗器械广告应当宣传和引导合理使用医疗器械,不得直接或间接怂恿公众购买使用,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含有不科学的表述或者通过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所导致的危害,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或所患疾病产生担忧和恐惧,或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加重病情的;

(二)含有家庭必备或者类似内容的;

(三)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的;

(四)含有表述该产品处于热销、抢购、试用等的内容。

第十二条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形象。不得利用军队装备、设施从事医疗器械广告宣传。

第十三条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涉及公共信息、公共事件或其他与公共利益相关联的内容,如各类疾病信息、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或医疗科学以外的科技成果。

第十四条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办法、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热线)咨询、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第十五条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在未成年人出版物和频道、节目、栏目上发布。

医疗器械广告不得以儿童为诉求对象,不得以儿童的名义介绍医疗器械。

第十六条按照本标准第六条规定必须在医疗器械广告中出现的内容,其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见、易于辨认。上述内容在电视、互联网、显示屏等媒体发布时,出现时间不得少于5秒。

第十七条违反本标准规定发布的广告,构成虚假广告或者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依照《广告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标准第三条、第四条等规定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依照《广告法》第四十一条处罚。

违反本标准其他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规定的,依照《广告法》处罚;《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第十八条本标准自2009年5月20日起施行。1995年3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准》同时废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08日 15:2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相关文章
  • 关于停止有关产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的通知
    国药监械[200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规范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审批,保护病患者的利益,2001年12月26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关于日常生活用品不作为医疗器械审批的通知》(国药监械〔2001〕575号),规定凡属于人的日常生活用品、装饰品,如衣二、帽子、鞋、袜、手镯、耳环等产品,无论其采用何种材料,均不得作为医疗器械受理审批。企业也不得宣传产品的治疗、诊断功能。根据《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和上述《通知》规定,特对相关医疗器械广告的审查工作通知如下:一、根据《关于日常生活用品不作为医疗器械审批的通知》(国药监械〔2001〕575号)要求,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相关产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审批;二、对已受理尚未审批的相关产品医疗器械广告,自2001年12月26日起,已停止审批;已经审查批准的相关产品医疗器械广告,广告的截止时间为:2002年3月1日。特此通知国家药品监督
    2023-04-24
    488人看过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2007年10月1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国食药监市[2007]625号《关于印发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同时公布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全文,共五章二十四条,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研读《管理办法》,觉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介入广告的监督管理是似有越权行为,因为对企业违法发布广告行为进行信用等级公示也是一种行政监督管理行为,这行为与《广告法》中的具体规定发生冲突;《广告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所以,个人觉得《管理办法》的法律基础不甚牢靠,个别条款也不严谨、不明晰,也许《管理办法》的制作者们也意识到了吧------因为个别条款显得底气不足,缺乏法规的权威性。下面将本人的疑惑逐一列示,与众友探讨:1、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违法广告
    2023-06-07
    476人看过
  • 医疗器械广告禁止9种内容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
    医疗器械广告禁止提无依据的研究发现、家庭必备以及帮助改善提高成绩等用语和内容。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局昨天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该标准将从5月20日起施行。三部门要求,医疗器械广告中禁止出现9种情形的内容,其中包括无法证实科学性的研究发现、实验数据证明;违反科学规律的包治百病;声称该医疗器械为正常生活或治疗病症所必须;明示暗示使用后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或升学考试需要,帮助改善提高成绩;含无毒副作用、无效退款、无依赖承诺性用语;含最新技术、填补国内空白等绝对化、排他性的用语。同时,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宣传家庭必备、处于热销、抢购、试用内容。医疗器械广告中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的,不得出现表现性器官内容,并禁止在电视台、广播7时至22时发布。标准还规定,医疗器械广告须标明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器械注册证号、广告批准文号,在电视、互联网、显示屏等媒体发布时,出现时间
    2023-06-07
    195人看过
  • 北京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监测结果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2008年第五期(总第十八期)医疗器械广告监测结果的公告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08年9月至10月对本市27家电视媒体及14家报纸类媒体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进行了监测,现将监测结果通告如下:一、共监测到违规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50次,均在报纸类媒体发布,涉及5种医疗器械产品。违规医疗器械广告中仍含有功效断言及保证、利用医生、专家和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夸大产品适用范围等内容。其中聚御堂阻鼾器产品违规广告发布次数高达21次,违规情节严重。二、从广告发布情况上看,违规行为分为擅自篡改广告审批内容和未经审批擅自发布。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将上述违规情况移交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查处理。三、经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通过的医疗器械广告全部符合广告审查标准、并已在市药品监督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在此,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醒大众,要注意甄别真假医疗器械广告,拒绝虚假宣传。特此公
    2023-04-24
    359人看过
  • 发布医疗广告申请书
    广告主(盖章)法定代表人地址电话广告代理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地址电话发布媒介(仅限一种)发布日期、次数广告制作文稿、画面稿和声像带(本页不够可另附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意见(盖章)年月日广告发布批准文号()医疗广审(文、声、像)号办理广告发布手续,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1、省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广告证明》原件;省外广告主提交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广告证明》原件。2、填写《发布医疗广告申请书》一式两份,并提交广告制作文稿、画面稿或声像带。非制作稿不予受理。3、报送审批的“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名称及服务商标,诊疗科目,诊疗方法,从业医师姓名及其技术职称,诊疗时间,诊疗地点和通信方式,医疗广告证明文号及有效期截止日。超出此内容,不予受理。4、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2023-06-13
    162人看过
  • 医疗机构必须重新申请通过广告发布审查
    新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已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昨天,记者从市工商局广告监测中心了解到,在今年1月1日之前审批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已全部失效,医疗机构须重新申请通过广告发布审查。广告监测中心表示,根据《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广告可发布的内容仅限于以下内容: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此外,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淫秽、迷信、荒诞的;贬低他人的;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也
    2023-06-07
    378人看过
  • 广告发布者的审查义务
    为了确保广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广告在发布前必须进行广告审查。目前,我国的广告审查制度主要分为两部分,即行政性审查(例如医疗广告、保健食品广告、农药广告等)和广告经营单位(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自我审查。媒体对广告的审查属于自我审查的范畴,我国<广告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媒体的自我审查义务。媒体审查的内容包括查验有关证明文件和核实广告内容。证明文件是指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质量检验机构对商品质量出具的质检文件等。核实广告内容是指广告是否为虚假不实的广告,目的在于防止消费者受到虚假广告的欺骗。广告发布者的审
    2023-08-17
    249人看过
  • 关于启动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电子政务系统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批行为,整治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发布秩序,保证全国所有审查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内容在2004年7月1日后通过SFDA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发完成了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电子政务系统。现将启动和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电子政务系统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从2004年7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要通过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电子政务系统进行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受理和审批。同时,应保证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人员能够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业务专网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批工作。?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受理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批申请时,应要求广告主或者广告申请单位提交电子版的广告申请文件。广告主或者广告申
    2023-04-24
    215人看过
  • 国家药品监督局发出对医疗器械广告进行检查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5月6日以国药管械[1999122号发出《关于对医疗器械广告进行检查的通知》《通知》指出:《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和《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准》颁实施以来,各地医药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在严格规范市场医疗器械广告,协助查处违法广告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明显的成效。但是,在医疗器械广告管理方面,仍然存在着与医疗器械广告规定不符的问题,少数医疗器械广告存在着超范围宣传、贬低同类产品的问题,有的甚至出现了医生、患者或医疗机构的形象等违反广告审查标准的问题;不有一些报纸、刊物发布未经审批的虚假的医疗器械广告,误导、欺骗消费者;另外,省、市之间还存在掌握广告审查标准不统一、不一致等问题。为了认真总结《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实施工作中的成绩和问题,提高广告审查水平,加强广告监督的力度,我局拟对《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和总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
    2023-04-24
    378人看过
  • 三类医疗器械罚款标准
    法律综合知识
    三类医疗器械罚款标准: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处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责令停产停业,10年内不得受理提出的医疗器械许申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
    2024-05-11
    131人看过
  • 医疗器械销售合同要怎么审查
    1、医疗机构与其他公司签订医疗设备租赁合同时需要先审查对方是否具备租赁医疗设备的资质。作为医疗设备公司不一定就具备租赁的资质,许多公司其实只是具有设备的销售或维修,没有医疗器械的租赁资质。如果不具备租赁资质,其签订的租赁合同的有效性就会发生问题。2、医疗机构在签订医疗设备租赁合同时,一定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招投标的形式进行医疗设备的租赁。对于招投标的程序也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规避。3、医疗设备的租赁不能违反国家卫计委和有关部委的强制性规定,比如,不能以假租赁、真投放的形式签订合同进行不正当竞争。禁止借医疗设备租赁、设备入股名义,通过支付租金、参与分红等方式,产生变相行贿受贿行为。4、根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如果与医疗设备公司签订医疗设备租赁合同,应当对于医疗机构是否具有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问题在合同中写明,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否则
    2023-03-30
    401人看过
  • 医疗广告的发布应当经过谁批准
    医疗广告的审批广告客户必须持有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广告证明》,方可进行广告宣传。申请办理《医疗广告证明》,应当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供下列证明材料: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医疗广告的专业技术内容。3.有关卫生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4.诊疗方法的技术材料。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进行营业登记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县(区)级和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在10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提交的证明材料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审查广告内容(中医医疗广告内容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决定,符合规定的,出具《医疗广告证明》。对发布医疗广告的要求1.《医疗广告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变更广告内容或有效期满,必须重新办理《医疗广告证明》。2.发布户外医疗广告,必须持《医疗广告证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发布手续。3.广告经营者承办或
    2023-05-29
    186人看过
  • 广告发布合同的审查要点
    1、发布合同因发布的媒体不同,对于合同条款的约定也有所不同,应当注意的是在电视台、电台发布的广告,必须有播出证明作为合同的附件,同时该播出证明也是支付价款的依据。2、对于户外发布广告如路牌、电子显示屏等,则应注意审查保养、维护的约定。3、部分发布合同往往和制作相联系,发布方还承担广告制作的义务,因此对于合同中涉及的制作条款也应认真审查(具体见广告制作合同的审查部分)。4、注意对违约责任条款的审查。
    2023-06-08
    190人看过
  • 医疗器械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以什么为标准
    药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药品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一、工伤保险的医疗费标准是多少工伤医疗费保险范围需要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该标准由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一、第二、三款规定,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就诊。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二、知名这个词违反广告法吗知名这个词违反广告法。相关法律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广告不得含有虚
    2023-03-21
    396人看过
换一批
#广告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适用于所有涉及医疗器械产品的广告活动,包括电视广告、网络广告、平面广告等多种形式。此外,还包括企业自己发布的各种宣传资料、会展展览等场合中展示的广告内容。 所有这些广告活动都需要遵循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经过机构的审核和批准,... 更多>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第20条内容有哪些?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9-11
      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医疗器械广告审批,取得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在发现后应当撤销该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并在3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第16条有什么新规定?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9-1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应当注销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一)医疗器械广告申请人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被吊销的;(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被撤销、吊销、注销的;(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终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医疗器械;(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情况。
    • 医疗器械注册审查办法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3-16
      国家对医疗器械注册实行分类管理。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由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后发给注册证书。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境外医疗器械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境内医疗器械系指境内生产企业组织生产的产品;境外医疗器械系指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二条内容是什么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9-11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审查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测检查。对违法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填写《违法医疗器械广告移送通知书》,连同违法医疗器械广告等样件,移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查处。属于异地发布篡改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内容的,发布地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还应当向原审批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提出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撤销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的建议。
    • 赣州医疗广告怎么发布
      江西在线咨询 2023-10-20
      赣州医疗广告审批材料是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申请的时间是工作日期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关于赣州医疗广告审批材料的问题,还可以点击在线律师咨询,我们帮你更快更有效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