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时的刑法与新旧法交替:立法原则的演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0-09 15:20:06 462 人看过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12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则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则需要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则适用本法。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12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则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则需要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则适用本法。”

刑 法 时 间 溯 及 力 原 则

刑法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以后,对于其生效之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同时,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因此,在刑法的溯及力上,我国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作为禁止刑法溯及既往的例外。新法对其颁布施行前的行为,原则上没有追溯的效力。但是,当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时,则可以适用新法。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12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则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则需要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则适用本法。刑法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以后,对于其生效之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同时,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因此,在刑法的溯及力上,我国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作为禁止刑法溯及既往的例外。新法对其颁布施行前的行为,原则上没有追溯的效力。但是,当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时,则可以适用新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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