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国家继承指的是领土等与国家主权相关的。政府继承指的是政府作为民事主体继承经济或者所有权。在一个国家内部政治分裂通常是存在的,所以政府继承同时影射国家的主权,这是一个敏感的问题。国家继承是指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的一国权利和义务移转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国家继承的内容有:1、关于条约的继承。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领土条约应予继承;(2)有关中立化或非军事区的条约应予继承;(3)政治性条约一般不予继承。
引起国家继承的情况
国家继承是指一国丧失其国际法律人格或丧失一部分领土时,它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移转给他国(一国或数国)的情况,前者为被继承国,后者为继承国。
国际实践中,引起国家继承的原因,主要是国家领土的变更,即领土从一个主权转移至另一主权。主要有合并、分立、分离、独立以及割让五种情况。
1、条约的继承。
条约继承是指继承国对被继承国所订条约中规定的权利、义务的继承,其实质就是被继承国的条约对继承国是否继续有效的问题。
2、国家财产的继承。
国家财产是指国家继承发生时,按照被继承国国内法的规定为该国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和利益。
3、国家档案的继承。
国家档案是指被继承国作为国家档案收藏的一切文件。在国际实践中,除了新独立国家的情况外,国家档案的继承一般通过有关国家间的协议来解决。
4、国家债务的继承。
国家债务是指被继承国对按照国际法而对另一国家、某一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担的任何财政义务。实践中,国家债务可具体分为国债和地方化债务。
《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第六条属于本公约范围的国家继承事件本公约只适用于依照国际法尤其是《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而发生的国家继承的效果。第七条本公约的暂时适用1.在不妨碍本公约所载,依照国际法规定应当适用于国家继承的效果,而不必由本公约加以规定的任何规则的适用的情况下,本公约只对在本公约生效后所发生的国家继承适用,但另有协议时。不在此限。2.继承国可在表示同意接受本公约约束时,或在其后任何时间发表声明,宣布将就公约生效前所发生的该国本身的国家继承,对宣布接受继承国所作声明的任何其他缔约国或当事国,适用公约的各项规定。一旦公约在发表声明的国家间生效,或一旦作出了接受声明,二者以后发生的为准,公约各项规定即应自该国家继承日期起适用于国家继承的效果。3.继承国可在签署或表示同意接受本公约约束时发表声明,宣布将就公约生效前所发生的该国本身的国家继承,对宣布接受继承国所作声明的任何其他签署或缔约国暂时适用公约的各项规定;一旦作出接受声明,这些规定即自该国家继承日期起在这两个国家间暂时适用于国家继承的效果。4.根据第2款或第3款作出的任何声明,均应载于书面通知,递交保管人,保管人应将他所收到的该项通知及其内容,通知各当事国和有资格成为本公约当事国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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