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离婚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怎么证明
若配偶具有稳定的长期居住场所,可以选择向其所属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离婚诉讼;如配偶无固定居所,那么可以在你本人居住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并须在诉讼中提交配偶已经持续离开其长期居住地长达一年以上的证据材料。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施的相关司法解释,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的第十二条规定如下:
“当夫妻中的一方已长久离开原本居住地超过一年时间后,另一方向法院申请离婚诉讼的案件,应当由原告所在地区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决。而当夫妻双方都脱离原居住地迁出大于等于一年期限时,其中任何一方对离婚进行起诉的案件,应由被告当事人日常频繁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判,若被告无固定长期生活地点,则应当依据原告在起诉时所处的实际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起诉离婚离婚协议生效吗
起诉离婚离婚协议一般来说,是不发生效力的。
离婚协议的目的是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协议可视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夫妻双方在诉讼离婚前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对双方在离婚之后财产的处理,那么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之前,该协议将不能生效,对双方不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自然而然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起诉离婚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怎么证明”,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n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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