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大高科1.04亿股社会法人股全部过户至太平洋机电,公司股改有望重启
证券时报记者黄婷
本报讯SST中纺(600610)持续三年之久的股权转让纠纷终有定论。1月9日,SST中纺公告,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南京口岸进出口有限公司起诉,待中国证监会豁免要约收购后,江苏南大高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SST中纺1.04亿股社会法人股全部过户到第一大股东太平洋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名下。
SST中纺股权转让纠纷旷日持久,纠纷始于太平洋集团、南大高科与赛清德之间一纸三方协议。2006年6月28日,SST中纺原第二大股东太平洋机电与前第一大股东江苏南大高科和原第三大股东广州赛清德签订协议,太平洋机电分别受让南大高科和广州赛清德所持SST中纺1.04亿股(占总股本29%)和3214万股(占总股本的9%)股份。
SST中纺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不久,股权转让纠纷便由此开始。针对这一问题,上海、江苏两地法院曾作出不同的判决。2007年10月15日,上海市第二中院作出判决,判令南大高科将持有的SST中纺的法人股过户到太平洋机电名下。11月23日,南京中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关于SST中纺股权转让的协议。2007年12月11日,上海高院认定当事人应执行相关协议,将股权转让给太平洋机电。2008年1月3日,江苏省高院作出判决,认定南大高科转让所持SST中纺29%股权属于侵权行为,从而不能转让。针对上海、江苏两地法院不同判决,最高人民法院最终介入。
SST中纺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三年来公司的股权问题纠纷严重阻碍了公司的正常发展,在获悉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后,公司上下为之振奋。
2006年7月31日,SST中纺曾通过股权分置方案,由太平洋机电支付股改对价。但是,后来的股权转让纠纷,使股改一直未能实施。随着此番股权纠纷的终结,SST中纺的股改有望尽快重新启动。业内人士分析,太平洋机电旗下有多家涉及纺织机械的公司,太平洋机电要考虑大纺织机械产业布局,理顺股权关系后的SST中纺势必在整个考量大局之中。
-
档案被扣达三年一裁三审终维权
171人看过
-
离婚纠纷一审终审
75人看过
-
中院复议终审裁定不服
390人看过
-
股东权益纠纷中股东的权利
248人看过
-
股权纠纷中股权转让的种类
376人看过
-
股权确认纠纷三种类型
250人看过
股权纠纷是指在公司存续过程中,股东通过不断行使各种权利来推动公司的运作,股东之间或股东与非股东之间也时常发生股权转让的情况,由此而引发的股权争议案件,包括股东权纠纷、股权转让纠纷。... 更多>
-
劳动纠纷仲裁终审宁夏在线咨询 2022-07-10我国对劳动纠纷实行“一裁两审制”,即发生劳动纠纷后,应当现由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实行一裁终局制,即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可以向法院起诉,劳动者不受此限制。 法院审理民事
-
股权转让纠纷如何裁定台湾在线咨询 2021-11-17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未实际履行的,当事人双方住所地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法律赋予当事人约定管辖法院的权利,即合同双方可以在书面合同中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等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在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中,双方对管辖
-
工伤纠纷一审终裁是怎样的?湖南在线咨询 2022-06-28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
劳动纠纷终审辽宁在线咨询 2022-08-091.一般的劳动纠纷案件申请劳动仲裁,当事人在法定的时间内对劳动仲裁裁决没有起诉,劳动仲裁裁决就是生效的终局裁决。 2.如果当事人在法定的时间内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在法定的时间内没有上诉,一审判决就是生效的终局裁决。 3.如果当事人在法定的时间内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那么二审判决是生效的终局裁决。
-
劳动纠纷中采取一裁终局吗广东在线咨询 2022-05-16一裁终局制是指劳动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庭裁决后即行终结的制度,仅适用于小额纠纷和执行劳动标准的纠纷。 劳动者对一裁终局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不能起诉,特殊情况下可以申请撤销仲裁协议。 一裁终局适用的情形,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