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转租有哪些特殊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1 21:55:04 302 人看过

答:公有居住房屋转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签订转租合同前将拟转租的情况书面告知出租人。承租人未书面告知出租人擅自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公有居住房屋转租期间,原享受租金减免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市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支付租金。

承租人将非独立成套公有居住房屋转租,不得影响相邻使用人对合用部位的正常使用。影响相邻使用人对合用部位正常使用的情形有:

(一)将承租的房屋部分转租,增加合用部位使用人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用于集体宿舍,增加合用部位使用人的;

(三)其他影响相邻使用人对合用部位正常使用的情形。

承租人转租公有居住房屋,影响相邻使用人对合用部位正常使用的,相邻使用人可以通过协商的方法要求承租人排除影响。协商不成的,相邻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2000年7月1日之前,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已经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的,承租人应当在2000年8月31日前将转租情况书面告知出租人,承租人未在2000年8月31日前书面告知出租人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公有非居住房屋转租,应当事先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未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公有非居住房屋转租期间,原享受租金减免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市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支付租金。公有非居住房屋转租期间,出租人可以向承租人收取转租收益,转租收益的标准为市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二至九倍。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就转租收益的标准签订书面协议。

一、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会有哪些法律后果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会有如下法律后果:

1、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予以支持;

2、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修的,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着的装修材料。出租人同意使用的,可以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使用的,可以由承租人拆除;

3、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支持以承租人未经同意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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