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随着我省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住宅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农村宅基地总体上纳入了依法管理轨道。但当前也存在一些问题,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建新不拆旧、一户多宅、超标准占用宅基地以及未批先占、抢占、越权批地、非法转让宅基地等问题,既影响了保护耕地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也不利于农村村庄建设和经济发展。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重大意义
农村宅基地问题,面广量大,情况复杂,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长期以来一直是农村基层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之一,也是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个重要环节。农村宅基地管理不好,不但会出现村庄建设“摊大饼”,严重侵占良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扰乱土地管理和村庄建设秩序等问题,而且也容易产生宅基纠纷和资源浪费,引发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给农村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搞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对于有效地节约和保护土地,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有重大意义。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把农村宅基地管理作为关系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大局的大事,切实抓紧抓好。
二、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村庄规划管理
各地要按照《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以县域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结合乡镇建制调整和小城镇建设工作,抓紧编制、修订、完善村庄建设规划,并严格监督实施规划。村庄建设规划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和用地面积,严禁占用基本农田。要充分挖掘现有村庄用地潜力,充分利用闲置宅基地和空闲地,进行旧村改造。要严格执行《村镇规划标准》,严格控制宅基用地标准,并从提高农民物质文化生活和改善村容村貌出发,合理划定功能区。做好与原有规划的衔接,充分利用现有住宅,不搞大拆大建,尽可能减少既有宅基的拆迁和调整,以减少矛盾和纠纷。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建设要依照城市规划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并纳入城市规划控制范围。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村庄规划建设档案,并妥善保管。
村庄建设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的各类建设,必须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在建设公益设施和划定村民宅基地等实施规划的过程中,要本着科学引导、循序渐进、量力而行的原则,充分做好村民的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处理新建与拆旧的关系,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鼓励农村撤村并点和农民到中心镇置业购房居住。在城市近郊区特别是城市规划区的村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视情况不再划定宅基地,按照城市规划统一建设住宅楼或住宅小区。
三、严格依法审批农村居民宅基用地
农民建房安排宅基,要本着有利于保护耕地、有利于实施规划、有利于综合治理“空心村”和改善村容村貌、提高农民生活居住的环境质量的原则来进行,必须限制在规划确定的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宅基占用耕地。确属按规划占用耕地的,要由村委会统一组织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并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开发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农民建房实行一户一宅制。凡年满20周岁、在本村落户的农村公民,可凭身份证按照有关程序申请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要符合《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鼓励子女与父母同宅。非本村户籍的公民,一般不得申请宅基地,因故确实需要的,必须具有户口迁移证明,方可安排一处宅基地。
村民申请宅基地须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由村委会张榜公布。申请宅基地获本村通过的,应依法办理规划选址定点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县级人民政府要简化农民宅基地审批手续,提高宅基地审批工作效率,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
四、依法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村集体组织要制定村庄建设综合改造计划,加快村庄改造建设步伐。异地建新宅且另有一处旧宅的,应腾出旧宅基地,由村集体依法收回。安排新宅基,暂不拆建原宅基地上的房屋的,有偿交由村委会统一安排作为旧宅拆建临时周转用房。对于位置优良地段和空闲地,村集体组织可组织有资格申请宅基地的农户公开。
-
关于加强山东省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
350人看过
-
迎泽区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办法
220人看过
-
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
232人看过
-
山东省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
318人看过
-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村庄规划建设及用地管理的通知
172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转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土地管理局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工作情况通知的通知
97人看过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只要使用土地符合规划就是合法的。 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宅基地的转让必须符合法律... 更多>
-
山东省通知贯彻《山东省宅基地管理办法》湖北在线咨询 2022-03-27村内空闲地和山坡荒地,可适当放宽,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山东省规定,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具体情况,结合旧村改造: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面积可以适当放宽。村庄建在盐碱地。但最多不得超过二百六十四平方米。农村村民建住宅,但最多不得超过二百六十四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六百六十六平方米以下的,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一)城市郊
-
想知道农村宅基地的相关管理知识?天津在线咨询 2022-07-23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逐步缩小农村居民点数量和用地总规模的原则; (二)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三)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的原则; (四)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原则。 第七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不再审批宅基地,应按规划集中兴建村民住宅小区。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
-
山东省农村宅基地的有偿退出条件重庆在线咨询 2022-08-08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东西,在农村地区每户农民都可以申请一块土地作为宅基地,然后修建自家的住宅。对于农村居民都比较关注我国宅基地的相关政策试点宅基地改革,基本原则是一户一宅,未来针对历史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或宅基地闲置,超过标准、面积过大的宅基地也要征税!对人均耕地少,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原则上或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而是通过集中建设农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落实一户一宅。而对于那些在城镇落
-
最新《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关于宅基地的规定是怎样的四川在线咨询 2021-11-0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如下: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定义】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依法占有和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占有和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利,有权利用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第三百六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第三百六十五条已登记的宅
-
农村宅基地是镇政府批准的吗云南在线咨询 2022-03-10不是,一般来说,现在还是由镇级部门负责批复宅基地的审批权限,而村民应该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宅基地。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程序:①用地申请:村民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逐户填写《慈溪市农居自建房用地申请审批表》,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者婚姻状况、用地面积等相关内容进行集体会审。②公示: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公告栏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10天后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委会组件上报至村镇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