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号),第二条本办法试行范围包括国资委和中国烟草总公司监管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利得,是指国有资本国家作为所有者依法取得的投资收益,具体包括:(1)应付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照规定应当上缴国家的利润;(2)国有股股利、红利,即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的国有股股利和股息收入
(3)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国有产权和股权(股)转让收入
(4)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所得(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的国有股(股)清算所得(扣除清算费用)
(5)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中央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按照规定直接上缴中央财政国家对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另有规定的,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第五条中央企业国有资本利得由财政部负责征收,国资委负责组织被监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利得
第二章中央企业国有资本利得申报与核定。具体申报时间和要求如下:
(1)年末后五个月内,应付利润由中央企业在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表决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报一次(无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的,由董事会申报,下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在产权转让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如实申报股利,并附股东大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文件,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由中央企业或国资委授权的机构如实申报,并附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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