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生员在泳池救援时,需不需要承担责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4 10:03:05 407 人看过

泳池有人溺水救生员是否有责任,需要具体分析:1、若救生员已履行救助职业,则救生员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2、救生员未尽相应救助职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谁来监管小区游泳池安全和卫生

编者按近几年,住宅小区建设更注重小区内配套设施的完善,不少中高档小区建设了游泳池、健身场所及各类会所,这些设施丰富了居民们的休闲娱乐生活,也充分体现出小区建设的人性化色彩。本报日前组织记者对南宁、长沙、武汉等地小区游泳池使用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不少小区的游泳池卫生状况欠佳、安保设施较缺乏,部分小区的游泳池对外开放引发争议,还有一些小区的游泳池被长期闲置,居民无法享受到相应的服务。希望有关部门对此予以重视,采取措施加以引导,使这些设施更好地发挥作用。

广西南宁市不少居民小区设有游泳池,供小区居民使用。日前,有南宁市民向本报记者反映,一些小区的游泳池对外开放后,人员骤增,使得小区游泳池的安全和卫生问题凸现。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卫生状况欠佳导致投诉多

南宁市公务员小区业主欧先生告诉记者,该小区游泳池的消毒状况不尽如人意,有时候消毒池没有水,游泳的人更衣后直接下池。尤其是小区泳池对外开放后,大量外来泳客让原本不大的游泳池拥挤不堪,游泳池的水质下降,以往水清见底的状况已经很少出现。

南宁市某小区业主周女士告诉记者,她曾亲眼目睹该小区清洁工人是如何清洗泳池的,就是用加了消毒粉的水沿着泳池边走边撒入泳池。周女士对这种消毒方式表示怀疑。

消费者的担心并非多余。8月5日,南宁市卫生监督所对外发布消息称,从6月底至8月初,卫生监督部门共接到11起对游泳池的投诉,其中9起是投诉小区游泳池的,有的小区游泳池被多次投诉。

南宁市卫生监督所综合执法科陈副科长表示,消费者的投诉主要集中在小区游泳池池水混浊、游泳后皮肤瘙痒等与水质卫生有关的方面。据其介绍,游泳池水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算是合格,一是水的感官性状良好,二是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三是水中用于消毒的化学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游泳池至少每周换一次水才能保证水质卫生,否则不管用什么消毒方法都难以保证水质安全。

小区游泳池安保设施不足

小区游泳池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同样不容忽视。在调查中记者发现,一些小区游泳池没有配备救生圈或设置救生观察台,有的游泳池深水区和浅水区没有醒目的标志,有的没有专供儿童使用的浅水区。此外,救生员不足也成为各个小区游泳池的硬伤。

南宁市公务员小区的游泳池由成人和儿童两个泳池组成,总面积大约为500平方米。8月23日晚,记者在此调查时发现,这里只有2名救生员在工作。在中天世纪花园小区游泳池,记者只见到一名救生员,该小区游泳池的面积也在500平方米左右。

在南宁市某小区游泳池记者注意到,整个游泳池水下和水上都没有防护设施,深浅水区没有明显划分标志。当记者询问是否有专业救生员时,该小区游泳池管理人员说不需要救生员,有什么事可以找他。

据南宁市体育局办公室有关人士介绍,按照《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的规定,游泳场所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下的人工游泳池,至少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2人,并设置2个高度不低于1.5米的救生观察台;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面积每增加250平方米,增设1个救生观望台的比例配置救生观望台。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多数小区的游泳池没能按照上述标准配备救生人员及设置救生观望台。

小区游泳池处于监管盲区

小区游泳池的卫生和安全状况关乎公众生命健康,记者在调查中发现,目前,小区游泳池处于监管盲区。

据了解,工商机关主要负责小区游泳池的主体资格审查,卫生部门主要承担小区游泳池的卫生监管职责。南宁市体育局办公室有关人士表示,该局主要负责小区游泳池的备案登记和救生员的培训与救生员资格证的发放,至于各个小区游泳池的救生员配备是否合乎标准,不是该局监管的范围。对于不符合标准未办理备案登记、但又违规擅自开放的小区游泳池,该局没有强行处置的权利。

南宁市安全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表示,该部门虽对达不到安全条件的小区游泳池具有强行处置的权利,但对于哪种情况下小区游泳池需要关停整顿这一环节,该部门也无权下定论。

有关人士表示,正是因为多头管理,最终导致无人管理。南方酷热尚未消退,小区游泳池依旧是人满为患,相关部门对此应予以高度重视,尽早联手行动起来,对小区游泳池进行严格监管,莫让小区游泳池成监管盲区。

小区游泳池该不该对外开放

小区里有一个漂亮的游泳池,无疑是让小区业主高兴的事,它既是小区高品位的体现,又是居民避暑的好去处。在湖南省长沙市,一些小区的业主对原本属于小区配套服务设施的游泳池,成为向社会开放的经营场所颇为不满。小区游泳池到底该不该对外开放经营记者近日对此进行了调查。

多数小区游泳池对外开放经营

8月20日傍晚,记者来到长沙市甲小区,发现不断有邻近小区的居民来该小区游泳池游泳。该小区游泳池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游泳池每天下午3时以后开放,无论是小区业主还是外来人员,只要购票就能入场。记者随后在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了解到,该小区游泳池已承包给私人经营,物业公司不直接负责游泳池的事务。

与甲小区相邻的乙花园小区的游泳池也被承包了,承包方一位周姓负责人告诉记者,游泳池主要以接待小区业主为主,但也不拒绝周边居民来游泳,小区游泳池对外经营是经过业主委员会同意的。在新华联等另几个有游泳池的小区里,管理方虽然称原则上不对外来人员开放,但记者注意到,来游泳的人只需随便报个楼栋号,就可以买票入场游泳。

据了解,目前长沙市有50多个住宅小区配备有游泳池,记者走访后发现,多数小区游泳池在对外开放经营。

业主不满外人来小区游泳

针对小区游泳池对外开放经营的状况,不少业主提出了异议。甲小区业主童先生认为,游泳池是小区的重要配套设施,当初买房看中的就是包括游泳池在内的一些完善的配套设施,既然花较高的价格买了小区的住房,就应该享受相关配套设施的专属服务。因此,作为小区配套设施的游泳池不应对外开放,只能让小区业主享用。

乙花园小区业主谢女士则从卫生和安全角度对游泳池对外开放表示了担忧。谢女士说,游泳池是一个公共场所,让外来人员进来游泳势必影响游泳池水的清洁度,此外,外来人员进出小区,会使小区居民没有安全感。

管理方表示不对外经营难以支撑

业主对小区游泳池对外经营普遍持反对态度,游泳池的管理方又怎么看呢采访过程中,多数小区游泳池的管理方表示,小区游泳池的维护成本比较高,包括水费、电费、清洁费、人员工资等费用,如果仅仅依靠小区业主的消费是没有办法正常运转的。为此,他们只有通过对外开放的形式,适当提高其使用率并获得收益,以弥补游泳池正常运转所需资金的缺口。

界定产权是能否对外经营的前提

小区游泳池到底该不该对外经营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健

认为,首先要界定小区内游泳池的归属问题。一般情况下,小区的游泳池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购房时,游泳池作为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其产权约定为全体业主共有(即使未有明确约定,也属全体业主共有),在这种情况下,小区游泳池的支配权在全体业主,只有在经业委会(或全体业主)授权之下,才能对外开放,否则视为违规经营。另一种情况则是购房时,购房合同明确约定游泳池产权属开发商所有,并且游泳池的相关建设费用也未计入房屋建设成本,该游泳池的支配权在开发商,是否对外经营不需经小区业主同意。

李健

说,无论产权属全体业主共有还是属开发商所有,作为小区配套设施的游泳池,主要还是为业主服务的,在日常运作中还是应当以满足小区业主消费为前提。

多数小区游泳池被闲置

8月以来,湖北省武汉市连续发布高温警报,游泳成了市民消暑的良方。然而,记者日前对武汉市新建高档住宅小区的游泳池使用情况调查发现,多数小区游泳池成了摆设。

多数小区游泳池未开放

武汉市武昌区某花园小区业主刘女士反映,她当时选择购买该小区的房子,就是冲着小区5楼空中花园的游泳池,没想到入住3年了,一次也没有享受过小区的游泳池。

8月15日,记者来到该小区5楼的空中花园,只见一个篮球场大、1.5米深的露天游泳池被闲置,池底落满了尘土和落叶,由于两天前下了雨,池底还有一些积水,几个小男孩正沿着梯子下到池底,在里面玩耍。这么大的游泳池,却从不投入使用,不如填了种花草。该小区的业主高先生说。

汉口区红旗渠路某高档小区的业主李先生告诉记者,近两年来,该小区的游泳池从未开放过。

一周来,记者走访了武汉市20个配备有游泳池的中高档小区,发现只有3个正常开放,并设有更衣间、洗澡间,配有专门的救生员。另有3个只在特别炎热的时候才开放,而且相关配套措施不全,其余14个小区的游泳池基本处于闲置状态。

游泳池成摆设原因有三

记者调查发现,运行费用高、安全无法保障和配套设施不全,是小区游泳池闲置的主要原因。

武昌区某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一位负责人给记者算了一笔账,注满该小区的游泳池需要约400吨水,一吨水3元多钱,一周更换一次水,一个月水费就得数千元。此外还有电费、聘请管理人员和救生员、清洁游泳池等日常开支的费用。综合以上费用,每月最少得支出1.5万-2万元,否则无法正常运转。按每人每次10元的标准收取门票,每天至少要有50-70人光顾游泳池,收支才能基本持平。而现状是,由于小区业主反对游泳池对外开放,小区内游泳的人少,一池水常常只有几个人游泳。开销大,收入少,入不敷出导致小区游泳池难以维持,只能闲置不用。

其次,安全问题也让小区物业公司头疼。汉口区乙花园小区物业管理人员称,之所以不开放小区游泳池是因为出了安全事故负不起责任。

采访中记者发现,很多小区的游泳池缺少配套设施,要么没有更衣室,要么没有配备水循环系统,造成用水成本高。加之武汉市内江河、湖泊众多,在这些地方游泳通常是免费的,这些都制约了小区游泳池的充分利用。

据了解,近年来,武汉市拥有游泳池的住宅小区越来越多,配备游泳池成为开发商售楼的一大卖点。然而,有关人士表示,不少开发商当初建游泳池,只是为了提升楼盘的品位和档次,以达到促销和提高房价的目的,对其后的商业经营模式缺乏必要的设计和考虑,最终导致小区游泳池长期闲置,造成资源浪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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