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征地补偿款属于职务侵占罪还是贪污罪?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11 20:40:33 188 人看过

关键看在什么环节侵占补偿款。如果是协助镇政府向村民发放补偿款环节,发生侵占行为,应定性为贪污;如果已经领取款项到村委会,发生侵占行为应定性为职务侵占。

涉案款项是土地征用补偿费,但当村委会在协助镇政府给村民个人分发时才属于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该补偿费一旦分发到村民个人手中,即属于村民个人财产;当村委会从镇政府领取属于村集体的补偿费时,村委会属于收款人,与接收补偿费的村民个人属于同一性质,该补偿费一旦拨付到村委会,即属于村民集体财产。此时,村委会不具有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属性。被告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吞手段,将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主要是看操作时属于什么身份,一般征地补偿款都是有国家工作人员发放的,如果此时侵占补偿款,即为贪污罪,如果是村委会人员,代为发放,其实此时也是可以看作国家工作人员的,否则就是职务侵占罪了。

一、处理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应当充分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自治权。人民法院审理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件时,不能轻易否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分配方案,更不能直接代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分配决定。因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依法成立的村民自治组织,代表村民管理集体财产,是村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所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民主议定的原则,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而作出的分配决定或方案,只要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人民法院应当尊重集体组织的自治权。如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分配原则、办法、决定和方案侵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法院应当依法作公正的判决。

(二)必须贯彻平等原则。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属村民集体成员共同享有。所以,来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收益,属于全体村民征地补偿款如果没有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由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平等参与分配。分配不等于平均分配,而要结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笔者认为,享有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的分配权的原告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一是在征地补偿方案确定前即具有被告的合法户籍关系;二是在征地补偿方案确定前即长期在被告村里生产生活;三是参加被告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种民主政治活动;四是在原户籍单位不享有任何土地利益,方可依法认定为其具有被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这样既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同时避免了农村集体的利益被空挂户、两头占等情形的恶意侵犯。

(三)应当注意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但实际生活中还存在某些妨碍妇女行使平等权利的消极因素,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某些城乡结合部的村委会、村民小组,在发放征地补偿款中,歧视、剥夺出嫁女及其子女的村民待遇,不发或少发土地补偿金。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仍被绝大多数农民、农村干部,甚至部分街镇基层干部视为制定出嫁女政策的依据。征地补偿款作为征地部门对被征收地的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损失的一种价值补偿,出嫁女应当得到同等的补偿份额。

二、村委会克扣征地补偿怎么办

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具体包括土地征收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其中,青苗费是指尚未收获的农作物。地上附着物包括房屋、水井、道路、水渠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林木和其他经济作物等。村委会作为处理村集体公共管理事项的村民自治组织,在上述的征收补偿款中,可以预留一定比例的土地征收补偿费。这笔费用主要用于村内的公共建设或者公益用途,但需要注意的是,具体能预留多少比例,不是由村委会单方决定的。因此,如果村委会大量预留了村民的土地征收补偿费,则属于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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