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字】总公司分支机构破产诉讼请求变更
【案情简介】
上诉人(一审被告):**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证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濮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下称农业银行)、
原审被告:**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河源营业处(下称**证券河源营业处)
1995年5月22日,濮阳办事处与**证券河源营业处(系**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法人资格)签订《河源证券有价证券回购合同》,约定濮阳办事处购买**证券河源营业处持有的有价证券93年第二期国库,买入金额500万元,买入日期1995年5月23日,每百元价格100元,回购日期1995年11月23日,回购每百元价格114.40元,总回购金额557万元。合同补充约定濮阳办事处应在1995年5月23日将交易金额500万元一次性划入**证券河源营业处帐户,**证券河源营业处应于回购日1995年11月23日一次性将回购资金557万元划入濮阳办事处帐户,每逾期一天按万分之五加收罚息,证券由**证券河源营业处保管。合同签后,濮阳办事处将500万元汇入**证券河源营业处帐户。合同期满后,截至25日止,**证券河源营业处确认尚欠濮阳办事处315万元,并计划30日还清。直至20日尚欠本息270万元未还。后濮阳办事处的债权债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批复由农业银行承担,农业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证券、**证券河源营业处清还欠款270万元及从25日起至清还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审期间,**证券被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农业银行将上述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确认农业银行对**证券、**证券河源营业处享有欠款270万元及从25日起至清还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的利息的债权。一审法院判决:一、**证券河源营业处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清还尚欠债券回购款本息270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30日起至19日止,按285万元;从20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270万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给农业银行。二、**证券对**证券河源营业处上述债务负补充清偿责任。三、驳回农业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受理费27260元,农业银行承担3556元,**证券河源营业处承担23704元,**证券负补充清偿责任。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一、**证券河源营业处是依法设立的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证券河源营业处不是上诉人的分支机构。上诉人无需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判令**证券无需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濮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答辩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原审被告**证券河源营业处答辩认为:同意**证券的上诉意见。
【裁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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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宣告债务人变成破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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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变更其诉讼请求为确认债权是怎样的
132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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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诉讼在破产程序中的应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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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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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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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被宣告破产而破产程序尚未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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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或其他担保物权人在破产还债案件受理后至破产宣告前请求澳门在线咨询 2022-10-20抵押权人或其他担保物权人在破产还债案件受理后至破产宣告前请求优先受偿的,应经什么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债权人就其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人或者其他担保物权人在破产还债案件受理后至破产宣告前请求优先受偿的,应经人民法院准许。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权的价款不足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其差额部分列为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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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债务人向债权人请求诉求权的条件天津在线咨询 2022-04-071.债权人的申请资格。在破产法上,债权人申请不具有集体诉讼的性质;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只能行使自己的请求权。因此,按照破产法的规定精神,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须为具有给付内容的请求权;须为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请求权;须为已到期的请求权。 2.债权人申请的形式条件。根据司法解释,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材料有: (1)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 (2)债权性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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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与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破产吗江西在线咨询 2022-05-06债务人,是指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有义务履行清偿债权人债务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上述两部法律规定了债务人作为破产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两种不同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的是作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的破产主体,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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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请求其中中止破产程序吗陕西在线咨询 2022-02-15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根据上述条文的规定,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为自行和解。自行和解一经认可,即产生终结破产程序的效力。 破产和解程序中达成的和解协议时采取多数决原则形成的。该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执行和解协议,只可能产生终止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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