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1998-11-02当事人:杨培富法官:文号:416
赔偿请求人:杨培富,男,1958年12月16日出生,山西省阳城县人,现在山西省阳城县公安局工作。
赔偿义务机关: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王洪瑞,检察长。
赔偿请求人杨培富以曾经被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错误逮捕、关押380天为由,于1997年12月29日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递交刑事赔偿申请书,要求阳城县人民检察院赔偿其被关押期间的全部工资,赔偿其聘请律师费用和上访期间的差旅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24800元,并且要求在阳城县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查明:
赔偿请求人杨培富与同案人王某某、元某某因切割从阳城县城通往东方红厂、三年多时间未使用的电话线路中的1.75公里电线(重1.15吨)一事,被阳城县人民检察院于1994年3月29日逮捕,1995年4月12日由阳城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期间被羁押380天。
杨培富等破坏通讯设备一案经阳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后,以认定三名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的主要证据不充分为由,于1995年4月6日判决宣告三名被告人无罪。阳城县人民检察院以三名被告人有犯罪的共谋为由提出抗诉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被告人切割的电话线,因东方红厂搬迁后长期拖欠通话费,已经被邮电局作拆机处理,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危及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故不构成破坏通讯设备罪;且杨培富与王某某是在事先通过邮电局同意,并由同为本案被告人的邮电局职工元某某指认后,当时认为该线路的产权属于邮电局的情况下才实施切割行为,主观上不存在非法据为己有的故意,因此也不构成盗窃罪。该行为属于民事侵权,应当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于1995年6月1日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1996年5月20日,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以该线路是随时申请都可以启用的线路,应当视为正在运行的线路;三被告人事先经过密谋盗割此线路,因此构成破坏通讯设备罪为由,对此案提出抗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无论东方红厂的电话线路是否可以重新启用或者该厂是否准备申请重新启用,由于该线路被切割时,事实上是已经闲置三年未用的线路,因此都不能视为正在运行的线路。检察机关所说的事先密谋,是指被告人事先见面一次。此次见面,是被告人想弄清该线路是否停用。正由于这个原因,才有元某某第二日到营业室查询线路使用情况,并当即告诉给王某某,王某某得知后立即去找人的举动。检察机关一直认为此次见面是密谋,经法院多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也没有补上密谋的证据。认定三人明知和共谋的证据不足,三人各自的行为又不能构成独立的犯罪,切割行为不涉及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也不具有秘密窃取的特征,故不构成破坏通讯设备罪或者盗窃罪。据此,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月2日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赔偿请求人杨培富据此于1997年12月29日向阳城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刑事赔偿,阳城县人民检察院于1998年2月20日以杨培富切割电话线路的行为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为由,通知杨培富不予赔偿。杨培富不服,于同年3月4日向晋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该院逾期未作答复。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
赔偿请求人杨培富因破坏通讯设备一案,经三级审判机关审理后,均确认其无罪。阳城县人民检察院对没有犯罪事实的杨培富错误逮捕,杨培富有权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取得赔偿。赔偿义务机关阳城县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赔偿。三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对杨培富没有犯罪事实的确认,其中并无认为杨培富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内容。阳城县人民检察院引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免责条款拒绝赔偿,理由不能成立,该院对杨培富作出的审查刑事赔偿申请通知书应当撤销。
赔偿请求人杨培富被错误逮捕的事实,发生于国家赔偿法施行之前,延续至国家赔偿法施行之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但持续至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属于1994年12月31日以前应予赔偿的部分,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15号)第六条中对上年度所作的解释是:应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赔偿请求人杨培富自被逮捕之日起至取保候审之日止,共被羁押380天。按照1997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25.47元计算,应当赔偿9678.60元。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一)、(二)项、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请求人杨培富要求阳城县人民检察院在阳城县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于法有据,应当支持。杨培富要求阳城县人民检察院赔偿其聘请律师费用和上访期间的差旅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于1998年11月2日作出决定:
一、撤销阳城县人民检察院1998年2月20日作出的审查刑事赔偿申请通知书。
二、阳城县人民检察院支付杨培富被实际关押380天的赔偿金9678.60元。
三、阳城县人民检察院在阳城县范围内为杨培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此项决定,已经执行。
-
赔偿请求人何某存申请刑事赔偿一案
178人看过
-
盗窃案件能否申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赔偿?
361人看过
-
杨炼培律师:请问工伤后是由社保局来赔偿呢,还是公司赔偿呢?
410人看过
-
刑事案件国家赔偿标准是什么?刑事国家赔偿申请书
440人看过
-
2023刑事案件申诉成功能不能申请赔偿
132人看过
-
蒋启业申请错误逮捕刑事赔偿案
339人看过
故意犯罪是指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危害社会,希望或放任这一结果,构成故意杀人、抢劫等犯罪的。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犯罪分子故意犯罪并核实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执行死刑。... 更多>
-
没有培训资质可以申请赔偿案件么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22您具体情况表达可能不太清楚,但是起诉的条件为有明确的被告,诉求和事实依据即可。对于案件胜诉,要看您提供的相关证据能否作为支撑您的诉求。
-
申请刑事案件不赔残疾赔偿金可以吗?广东在线咨询 2022-07-28民事诉讼基本步骤如下: ⑴起诉:当事人书面或者口头起诉。(第109、110条) ⑵审查立案: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审查后决定立案(第108、111、112条) ⑶庭前准备:主要包括①送达书状,②告知权利义务以及合议庭成员,③审核材料、收集证据,④通知必要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⑤通知开庭并公告,⑥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⑦宣布法庭纪律、告知权利义务、宣布审判人员和书记员、询问回避这七项内容。
-
辞职的培训费能申请赔偿吗贵州在线咨询 2022-07-12《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但是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培训费的具体构成,《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明确了培训费用包括有
-
刑事案件国家赔偿案件法院收到赔偿申请后怎样处理湖北在线咨询 2022-03-22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当场出具加盖本院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赔偿请求人以邮寄等形式提出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登记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收到申请的时间自人民法院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一)阻止他
-
盗窃案能申请民事赔偿吗宁夏在线咨询 2024-10-07当涉及到盗窃这起违法犯罪事件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劳教人员,都应积极响应,向受害者乃至合法权益所有者提供合理的赔尝措施,以此弥补损失,争取当事人的谅解。 关于受害者的权益保护方面,他们亦可行使相应权利,即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抑或是独立提起民事诉讼以求得民事赔偿,然而在此过程中需要注意,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所能获得的民事赔偿仅限于物质损失范畴之内。 所谓的盗窃罪,其本质特征在于:以非法占有为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