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限仍是有效的。当事人未对保证期限进行特别约定,不会影响保证合同的生效,保证期限按照法律规定计算。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描述
一般保证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纠纷经过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能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才可由保证人代为履行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一般保证其实就是附条件的保证,即以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为条件,条件具备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特点是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基于其一般保证的特定地位所享有的,于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无效果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代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的抗辩权。保证人一旦行使先诉抗辩权,即可对抗债权人的履行债务的请求,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中,连带责任保证人与债务人的地位是平等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只要债务履行期届满或者约定的情形出现,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不问其原因如何,也不问债务人有无履行能力,债权人均可不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而直接向连带责任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债务,连带责任保证人必须承担保证责任,不得主张履行顺序的抗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第六百九十三条保证责任免除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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