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和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会吗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三种;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出现国家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时,不需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合同效力可以自然或单方提前终止;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因某种原因,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互相协商,在彼此达成一致的基础上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从订立到履行过程中可以预见的中间环节,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正当权益的重要保证。
《山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第八条地方总工会、地方产业工会、基层工会应当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在用人单位聘请职工担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承担所在单位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第九条地方总工会、地方产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宣传劳动法律、法规,指导和支持下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二)受理、交办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接受下一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者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提交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报告,并根据情况组织调查处理;
(三)向同级工会和上一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报告监督工作情况,办理上一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交办的事项;
(四)提请同级工会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
(五)提请同级地方总工会向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
第十条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
(二)受理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举报,接受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提交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报告,并根据情况组织调查处理;
(三)提请同级工会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
(四)向同级工会和上一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报告监督工作情况,办理上一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交办的事项。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履行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职责确有困难的,可以由同级工会提请上一级工会代为履行。
未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由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参照上述规定履行职责。(2021年10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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