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债权人以主债务人、保证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8 10:12:20 498 人看过

1。债权人以主债务人、保证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如何处理?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意见》)的态度是:因担保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债权人应当提起诉讼证人共同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与保证人、被保险人列为共同被告。(第五十三条第一句)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有许多批评。他们认为该条款没有区分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在诉讼程序中,一般担保合同的诉讼与主合同的诉讼并列为共同诉讼,侵犯了担保人的事先抗辩权。因此,在一般担保中,保证人和债务人不能作为诉讼的共同当事人。只有在连带责任担保中,保证人和债务人才是连带当事人。[6]笔者认为,一般担保中的担保合同诉讼和主合同诉讼不一定是共同诉讼,人民法院不应强制保证人和主债务人成为共同被告。但是,债权人对主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提起诉讼,如果仅以保证人的抗辩权为依据,不将其列为共同被告,则不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根据《解释》第125条规定,一般担保债权人同时对债务人和担保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而不是应当将债务人和担保人列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但法院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依法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后,债务人财产仍不能履行的,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在判决书中明确保证人的抗辩权,既可以保证诉讼效率,又可以防止对一般保证人的损害。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比较合理。《民事诉讼法意见》第五十三条第二句规定,债权人只起诉担保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担保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担保合同明确规定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除外。其理由是:虽然从理论上讲,由于保证人有提前抗辩权,保证责任有保证期间的要求,但债权人只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其请求权,但这样做会增加债权人的诉讼成本,而且由于保证期间的限制,债权人对保证人的权利可能会发生变化,因此,人民法院增设主债务人即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可以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当债权人只起诉主债务人时,保证人的诉讼地位如何?对此,《民事诉讼法意见》第五十三条第三句规定,债权人只起诉被担保人的,只能将被担保人列为被告。由于一般担保合同的诉讼和主合同的诉讼都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因此当债权人只选择起诉担保人时,并不影响以后对担保人的诉讼请求,因此这两种情况可以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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