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毒罪的概念及构成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9 08:56:36 58 人看过

一、投毒罪的概念

投毒罪,是指故意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001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三)和200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将投毒罪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了投毒罪罪名。但是没有法律修正案或者立法解释将之推及刑法第17条第2款。那么对于该条文的理解就会有疑问,到底是只涉及投毒行为,还是涉及包括投毒行为在内的投放危险物质行为。

二、投毒罪的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这里的投毒是指向公共饮用、食用的水源、食品或者牲畜、禽类的饮水池、饮料等投放能够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生命安全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毒物的行为。不论投毒行为的具体方式怎样,也不论使用何种毒物,只要投毒行为已经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就可以构成本罪。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根据刑法典第17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既可以出于直接故意,也可以出于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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