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屋办理变更承租人的程序如下:
1、原承租人取得原出租人的书面同意,部分或全部出租原出租房屋;
2、原承租人与承租人签订房屋转租合同;
3、将转租合同和原房屋租赁证到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房屋转租合同登记备案;
4、领取注册盖章的原房屋租赁证,并缴纳相关税费。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租赁房屋未经验收承租人需否付房费?
租赁房屋未经验收,不符合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承租方能否据此认为双方所签租赁合同系无效合同,进而拒付租赁费?1月16日,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租赁纠纷案作出判决,判令承租方支付租赁费。
原告太原某贸易公司以被告太原市某批发公司逾期不给付租赁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立即给付拖欠的房屋租赁费。庭审中,被告批发公司辩称,租赁房屋未经验收,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双方所签租赁合同系无效合同,原告基于无效合同无权追索租赁费,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法院查明,贸易公司与批发公司在1997年7月9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由批发公司租赁贸易公司经营用建筑房屋一处,租金每年22万元。合同签订后,批发公司一直占有使用该房屋进行经营活动,除已付的部分租金外,所欠租金至今未付。
法院认为,本案查明的基本法律事实表明,双方签订合同时间发生在国家有关工程建筑验收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施行之前,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溯及既往的法律适用原则,本案合同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主要条款不违反签订合同时的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不违反公平原则,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批发公司关于合同无效的抗辩主张与合同签订时作为合同效力认定标准的法律规定不相符,其抗辩主张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贸易公司关于给付租赁费的主张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七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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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从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是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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