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的地点可以是吗
关于工程结算的具体办理时限情况如下所示,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结算模式:
1.按照逐月进行结算的方式实施,在每月的中旬或者月底进行预付款支付,并在月度结束以后展开最终的结算工作,同时在整个项目周期结束之后进行最终的结算以及整理;
2.另外一种方式则是采用分段进行结算处理,将整个工程项目划分为若干个截然不同的阶段来开展相应的结算工作;
3.至于最后一种结算方法,它被称为“目标结算方式”,这种模式下,我们会将业主最终的验收成果作为支付工程款项的必要前提,以此来确保取得高质量的工程项目成果。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九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二、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是什么
行政处罚的决定根据处罚的轻重有三种不同程序:
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一般程序:除适用简易程序外的其他处罚,行政机关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听证程序: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行政处罚的地点可以是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
行政处罚缴纳罚款的期限以及地点是什么?
352人看过
-
行政处罚罚款可以异地缴纳吗
196人看过
-
通常行政处罚可以减轻吗,行政处罚的流程是什么?
359人看过
-
判刑后可以再进行行政处罚吗,行政处罚的种类是什么
490人看过
-
行政处罚拘留和罚款可同时执行吗,行政拘留的特点
415人看过
-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相同点
447人看过
-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可以影响孩子以后的政审吗新疆在线咨询 2022-05-01一般的违法记录不会影响孩子成长进步的。 1、大家平常说的“案底”一般是指有犯罪记录,即有案底,有前科。刑事处罚的记录可以在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查询到。判处缓刑的,在司法局也可以查询到。 2、行政拘留,是一种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处罚记录,当地公安机关都会将相关档案、信息进行保存的。 3、我国没有前科消除制度,这些记录都会伴随当事人终生的,但上述两样记录不是对任何人都开放的,只有司法机关或者律师在办
-
非法占用林地可以行政处罚吗?安徽在线咨询 2022-11-11行为人非法占用林地的,能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行为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还可以并处罚款。
-
行政处罚是行政许可吗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1-271、行政处罚不属行政许可,行政许可通常是赋予权利,而行政处罚是剥夺相关权利。 2、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
违章停车可以是同一地点处罚吗辽宁在线咨询 2023-12-24同一时间,同一地点不能重复处罚,如果是车辆被处罚后开走了,又开回来,是可以继续处罚的,如果被贴了两张罚单,可以找到车辆未移动的证据,进行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可以对行政处罚单当场行政处罚吗宁夏在线咨询 2022-08-12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已的合法权益,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机关重新审议,变更或者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行政管理活动中的相对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作为行政复议申请人,必须是与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行政管理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