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尊敬的法官。书记员:
原告--传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2007)普民三(民)初字第565号”房地产经纪纠纷一案,经过法庭调查,事实和法律已经清楚。为了维护被告合法权益,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事实方面:原告故意歪曲事实、颠倒黑白,欺上瞒下、服务劣质
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称:“原告于2006年7月19日,与被告签订《看房约定书》,为被告提供房屋中介居间服务,将本市石湾路7弄27号101室房屋(以下简称“本案房屋”)提供给被告。”与事实不符。
1、《看房约定书》上第一行明确写着“本人已经察看下述房屋:”可见看房在前,《看房约定书》出现在后。也就是说,原告的起诉状和书证一是南辕北辙,自相矛盾的。
2、由于市场上二手房的看房成功率很低,因此,同一套房源,中介公司可能会向多人介绍,看房人同样会到多家房产公司看多个房源。而同一套房源,卖家也可能放到多家中介公司向看房者进行介绍。因此,按常理及实践作法,原被告不可能在看房前签订任何的合同,对中介居间进行约定。
现事实真相法庭已经基本调查清楚,归纳如下:
被告曾在2006年期间租住在普陀区--路---巷-号,离原告传家房产白玉路店约一百米距离,离本案房屋所在的--公寓也约一百米距离(被告第一组证据)。2006年5-7月期间,被告为了买房,曾到多家房产中介公司察看房源。2006年7月19日(周三),原告的业务员向被告介绍了本案房屋的情况,遂在下班后一同察看了本案房屋。但由于出价太高,与被告的心理上限相差太大等种种原因,被告并无购买的意愿。但这时,原告业务员拿出了一份“看房约定书”,说是工作需要拿回去证明看过房的“确认书”,要求被告签名确认看房事实。由于天色已晚,被告未看内容就签字了,联系电话是原告事后补填上去的。
7月20日下班之后,原告业务员在被告坚决拒绝加价的情况下将被告和上家叫到其店内,终因价格相差太大无果而终。7月21日晚,原告将上家骗到店内的同时,反复拨打被告电话,被告明确表态房屋单价太高放弃购买,便不再接听其电话。上家---先生也感觉被中介欺骗,十分愤怒地离开。居间服务实际上不可能继续下去,以失败告结束。
后来,由于被告与本案房屋原业主---先生及其家属多次在--公寓小区内的理发店、附近菜市场、被告住所对面的--餐厅早餐店等地方碰见被告以及被告妻子。其中一次---偶然碰见被告妻子时,--先生表示,因急需卖掉本案房屋筹钱购买新的住所,主动表示愿意在价格上作些松动,而被告当时还未确定所购房屋。因此,大家最终同意以79.3万元成交了本案房屋,并送固定装修、维修基金及一台空调。这个价格比原告提供的信息要便宜许多,而且增加了赠送空调一台和维修基金7121.26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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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是法律术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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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开庭可以不说代理词吗湖南在线咨询 2022-03-13答:您说的可能是答辩状,而不是代理词,因为代理词一般是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向法庭提供的。一般来说,书面答辩状并非任何案件的被告必须提供的,也就是说可以有,也可以没有。我的这个解答不能被当作是最终的法律意见,而且,我的解答是建立在您的陈述完全真实的情况下做出的初步判断。如需要更详细的解答,请来电垂询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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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2日开庭的,到现在都还没判决下来广东在线咨询 2022-10-16无论是民事诉讼法或者刑事诉讼法,均没有规定开庭后几日内应当下达判决,只是规定了案件的审理期限。审结期限,是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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