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玩忽职守罪的概念特征包括什么?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了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2、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3、主观上出于行为人职务上的过失,如疏忽大意、过于自信、擅离职守等。
4、客观上表现为因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负的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是什么?
1、行为性质的区别
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滥用”。这种“滥用”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超越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超越法定权力范围,违法决定无权决定的事项、擅自处理无权处理的事务;二是违法行使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违反法定办事程序,随心所欲地违法处理公务。
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守的“玩忽”。这种“玩忽”行为,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不履行职责,即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对法定职责义务,该为而不为,放弃职守、擅离岗位;二是不认真履行职责,即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对法定职责义务,敷衍塞责。
2、行为方式的区别
从行为方式上讲,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都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构成,只是行为的主要方式有所区别,即滥用职权罪主要表现为作为,玩忽职守罪多数表现为不作。
3、结果要件的区别
滥用职权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2人、轻伤5人以上即可立案;玩忽职守除造成死亡1人以外,重伤要3人、轻伤10人以上才能立案。
滥用职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0万元即可立案;玩忽职守则要30万元才能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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